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581号(商贸监管172号)提案答复的函
刘永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社会化专业冷链物流企业,提升冷链行业运营效率和规范化管理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分别办理。您所提建议在加强和改进物流设施规划布局、用地保障等方面有很强的实际意义,对我们完善下一步工作有积极的借鉴作用。结合我部职责,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物流是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重要环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46号)中提出,要夯实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完善销地冷链物流网络,加强冷链物流设施布局及建设。我部高度重视冷链物流行业发展,重点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计划与审批、用地供给、不动产登记服务等方面支持物流设施建设。
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2020年9月,我部印发《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指导各地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提高空间连通性和交通可达性,完善物流运输系统布局,物流仓储用地可结合物流运输系统综合考虑其空间布局,促进城市高效、安全、低能耗运行。2021年11月,在我部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明确了物流仓储用地类别及具体含义,即物流仓储用地指国家和省级战略性储备库以外,城、镇、村用于物资存储、中转、配送等设施用地,包括附属设施、道路、停车场等用地。冷链物流企业用地应纳入物流仓储用地进行综合考虑。
在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和用地审批方面,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中明确,对国家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国家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设施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保障。2021年,我部印发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明确,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365best官网_365bet日博亚洲_365bet安卓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支持物流行业降成本方面,国办发〔2020〕10号文件规定,支持利用铁路划拨用地等存量土地建设物流设施。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保障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降低物流行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近年来,我部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包括物流用地在内的产业用地需求,发布《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配合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不断细化和完善产业用地配置政策,鼓励企业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在不动产登记服务方面,我部积极指导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全面实行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快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等,做好冷链物流项目涉及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切实便民利企。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物流用地规划与管理,继续完善和落实好冷链相关产业用地配置政策。一是继续支持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二是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用地审批中简化审查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全力为冷链等项目提供用地要素保障,促进物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您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自然资源部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