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126号(农业水利类260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小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休闲农业美丽乡村持续健康发展配套政策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对促进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商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
一、指导地方科学编制村庄规划
2019年,我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文件,明确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提案建议中的休闲农业配套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空间需求,可通过上述的规划预留机动指标予以保障。
二、切实保障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020年以来,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我部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对农业农村发展用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同时,我部每年安排每个脱贫县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
三、完善农村产业用地政策
2021年1月,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围绕“保障”和“规范”两条主线,提出了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强化用地监管等六方面政策措施,为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提供高效土地要素保障。文件将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等乡村产业用地纳入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安排,保障用地需要。明确发展休闲观光旅游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要求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用地准入条件、退出条件等,并根据休闲观光等产业的业态特点和地方实际探索供地新方式。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2021年11月,我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严格界定了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提案中“休闲农业配套”不在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之内。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地方有序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为乡村产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提供规划支撑;督促各省(区、市)加快制订并完善农村产业用地实施细则,确保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及时落地、取得实效。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