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515号(资源环境类351号)提案答复的函
黄跃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修复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对科学和规范推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具有重要价值。我部会同财政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所涉及工作相关背景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中央深改委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编制印发了《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部署了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二、我部主要工作考虑
我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履行党中央赋予我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聚焦生态区位重要、生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的历史遗留矿山,突出安全和生态功能、兼顾生态景观功能,科学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恢复矿区生态系统功能。
三、已开展工作
(一)组织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十三五”期间,在中央财政支持下,我部(含原国土资源部)组织在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京津冀、汾渭平原等重要流域和区域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修复,各地积极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全国共修复治理矿山面积400多万亩。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20亿元支持沿黄9省(自治区)和云南、西藏、新疆等省份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保护修复。2022年,财政部和我部组织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通过竞争性评审,11个项目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每个项目奖补3亿元。
(二)加强政策支持。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由我部与国家林草局牵头研究起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方面释放政策红利,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为解决矿山生态修复投入不足的“瓶颈”问题,2019年,我部制定出台了《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推行矿山生态修复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模式。
为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自 2019年起,财政部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中新增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支出方向,支持地方政府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治理。
(三)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编制“十四五”行动计划。2021年7月—2022年7月,我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基本查明了截至“十三五”末,由政府承担修复治理责任的废弃矿山基本情况,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历史遗留矿山数据库,为今后有效开展修复治理工作打下了基础。以核查工作为基础,充分衔接国家制定的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任务,组织编制了《全国“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对各省份修复治理任务进行分解和部署安排。
(四)制定完善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印发《矿山环境遥感监测技术规范》《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及5个分矿种专则。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和规范各地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时,坚持系统观念,尊重生态系统演替规律,统筹考虑矿山所处区域生态功能以及各生态要素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等特点,提升矿山生态修复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五)进一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治理修复法定义务,加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监督管理。201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决定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用于对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恢复。2019年,我部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从规划编制、治理恢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强化矿山企业治理修复义务,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监管方面,2020年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系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28号)等文件,明确项目部署、图斑核查、方案编制、日常监管等流程要求,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督导。
四、下一步工作
一是,我部将继续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同时,将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标准规范体系,组织制定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并加强对已有技术标准的落实和实施,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二是,我部将会签财政部印发《全国“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科学确定“十四五”时期全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布局和目标任务,明确保障措施,指导各地有力有效地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三是,我部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指导、监督,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如期完成绩效目标,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巩固提升项目实施区域的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四是,我部将指导各地准确把握、扎实落实国办发〔2021〕40号文件,制定配套措施,推动项目示范,尽快取得实效。 同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准确运用自然资规〔2019〕6号文件的政策措施,积极采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