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15号(资源环境类012号)提案答复的函
凌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证件办理手续,出台相邻井田边界优化调整政策,促进煤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高度重视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做好煤炭资源矿业权管理,对于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自然资源部和国家能源局积极通过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管理,综合考虑煤炭资源赋存情况、地质构造、地面建(构)筑物、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因素,合理确定井田边界,优化煤炭开发布局。
采矿权边界调整应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批准并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规定变更矿区范围属于变更登记的情形。因此,对已设采矿权相邻煤矿之间的井田范围调整,应按规定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二、关于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一)关于同一采矿权人所属相邻井田边界优化调整问题
在矿区总体规划阶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支持或鼓励同一矿业权人相邻矿业权作相应调整,对井田边界进行优化,达到资源合理高效开发的目的。为提高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鼓励地方在编制矿区总体规划时,对不规则井田边界及井田边界附近遇较大地质构造时,合理确定井田范围,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下一步,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将加强矿区总体规划,鼓励同一矿业权人合理调整相邻矿区范围,高效利用煤炭资源;进一步支持地方对同一矿业权人局部调整不规则井田边界及较大地质构造探矿权边界,引导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
对于同一矿业权人相邻井田调整矿区范围的问题,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对于提案中提到的3类情形,在矿业权管理方面,同一矿业权人相邻井田边界调整不属于矿业权转让,无需办理转让申请审批,可按照现行规定通过申请采矿变更登记调整矿区范围。按照采矿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不是采矿登记要求的要件,我部对同一矿业权人合理调整相邻矿区范围不要求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前提下,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基础上,可通过申请采矿变更登记调整矿区范围。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部正在开展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精减审批要件等工作,努力提高审批效率,做好审批服务。
(二)关于不同矿业权人相邻井田边界优化调整问题
为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加强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支持地方政府按照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引导和推进煤矿企业的兼并与重组,对矿业权周边及深部的资源实施整合,扩大井田边界,延长煤矿的服务年限。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不同矿业权人相邻井田边界的优化调整,进一步简化程序,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
在矿业权管理方面,自然资源部将针对不同矿业权人边界调整这类特殊情形,认真研究有关程序要求,充分考虑采纳您的建议。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9月1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010)66558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