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38号(资源环境类017号)提案答复的函
沈国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生态保护地役权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物权法》中明确保护地役权相关规定的建议。
《物权法》第十四章对地役权的概念、设立、效力、权利义务、期限以及相关情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保护地役权是一个新的概念,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出现相关规定。您所提出的在《物权法》中“界定保护地役权的概念、性质、内容和适用范围等内容,使保护地役权取得合法地位”的建议,是非常先进的理念。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对《物权法》进行修改,我们将把此建议反馈立法机关。下一步,我们将配合立法机关对保护地役权概念、效力等内容进行认真研究。
二、关于在自然资源单行法的修改或制定中将法定地役权内容具体化的建议。
目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矿产资源法》《森林法》修改工作,保护地役权对于资源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推进相关法律修改中对保护地役权进行认真研究,争取使其上升为法律制度。
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制定出台自然保护地法。目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开始《自然保护地法》的研究起草工作,我们将在《自然保护地法》的起草过程中,充分研究吸纳您的意见。
三、关于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鼓励捐赠保护地役权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保护地役权试点的建议。
您提出的鼓励捐赠保护地役权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保护地役权试点的建议非常有建设性,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加快自然保护地建设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工作,总结各地实践做法,积极推进保护地役权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研究。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9月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010)66557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