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地理国情监测动态化体系的提案收悉。结合发展改革委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地理国情监测是提高政府决策管理水平、加强宏观调控力度、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而构建地理国情监测动态化体系是加强地理国情监测能力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的重要保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具体实践,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意义重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高度重视地理国情监测工作,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先期组织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为地理国情监测奠定前提和基础。目前,普查工作进展顺利,计划在2015年底完成主体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从2016年起,地理国情监测将转入常态化,在地理国情普查的基础上,进行地理国情监测业务化运行建设,形成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机制,实施定期常态化监测,构建功能完备的地理国情动态监测与综合信息分析发布系统,提供地理国情信息业务化、常态化服务。
二、关于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地理国情动态监测机构的建议。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就是建立了完善的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张高丽副总理任组长的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26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在各级普查机构的努力下,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才得以顺利实施。为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常态化监测将参照普查机构设置模式,有序将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转为地理国情监测部际协调工作组,并适当扩充成员单位,作为常态化监测工作的高层协调机构。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能分工,增强统筹协调成效,推进地理国情监测部门间业务合作;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的信息资源基础,协调地理国情监测所需的部门专题资料收集及提供;做好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的协调、审核和发布,深化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部门决策、科学管理中的应用。
三、关于加强创新驱动、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发展的建议。一是制度创新:目前,《测绘法》修订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中,已报国务院审议的《测绘法》修正案中将地理国情监测作为重点修订内容之一,明确了地理国情监测的法律地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正在加快制定《地理国情监测管理规定》,适时启动《地理国情监测条例》起草工作,加快推进形成完备的地理国情监测法规体系,为地理国情监测常态化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二是技术创新:在普查开展期间,通过科技创新、软件研发和生产性试验等工作,初步建立了地理国情监测技术体系。下阶段,将汇集相关行业、社会企业、科研院所的科研力量,对监测变化发现与信息提取自动化、综合统计分析评价指标体系、分析预测模型、监测信息定制服务等进行完善,进一步加强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研发,健全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技术支撑体系,实现监测软件及装备的国产化。三是管理创新:开展分布式的地理国情监测信息化生产业务平台建设,加强地理国情监测从生产管理、数据源分发、数据采集、编辑整理以及建库更新的全流程信息化生产业务管理。通过不断创新项目管理手段,实现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的统筹规划、整体开展、高效管理。
四、关于加强项目支持、形成国家与地方共同推动的合力。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首次明确提出构建以新型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为核心的完整服务链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上报财政部的《地理国情监测项目中期规划(2016-2018年)》明确,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需要中央和地方的联动开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国家级地理国情监测的组织实施,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市级、县级地理国情监测的组织实施,并参与部分国家级地理国情监测项目实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加强对全国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形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地理国情监测统筹规划、上下联动、分工明确、合力推动的格局。
五、关于加强转化应用、切实发挥动态监测成果应用的建议。一是为促进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应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出台《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管理办法》,下一步将研究制定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建立地理国情监测信息逐级报告制度,建立服务于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发布机制。二是基于政府部门政务专网,建设网络化、分布式的地理国情信息服务云平台,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地理国情监测信息互联共享,形成全国地理国情监测一张图,按中央、地方和各部门的业务需求,建立与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节点之间的关联,为部门宏观决策、精细化业务管理提供数据基础。三是搭建地理国情监测云计算与分析应用软硬件环境,形成多学科、多层次专业人才队伍,组建地理国情云计算与分析应用中心,定期发布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和应用成果,为政府提供地理国情决策支持服务,为社会提供开放的地理国情分析应用服务。四是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有序推进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对地理信息企业的开放使用,鼓励地理信息企业深入挖掘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的最大价值,促进监测成果的及时转化和广泛应用。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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