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的提案收悉。结合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尽快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高度重视地理国情监测工作,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先期组织开展地理国情普查工作,为地理国情监测奠定基础,从2016年起,地理国情监测将转入常态化。为做好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一直在进行积极探索,按照“边普查、边监测、边应用”的要求,在认真做好地理国情普查的同时,紧密结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化发展等专题,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典型区域开展重要地理国情监测试点和示范,如京津冀地区大气颗粒物污染源空间分布监测、京津冀地区植被覆盖度变化监测、京津冀地区城市空间扩展监测、京津冀地区地表沉降监测、青海湖流域湖泊面积和草地变化监测、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草地湿地及植被覆盖监测、兰州新区变化监测、沿海滩涂开发利用监测等,并设立了“地理国情监测应用系统”“卫星遥感与地面传感网一体化的湖泊流域地理国情监测关键技术研究”和“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地理要素监测技术及示范”等科研项目。通过开展监测试点示范和技术研究,有针对性地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及某些特殊、复杂地形地貌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关键技术攻关,研究确定监测对象、监测内容、技术方法和工作流程,探索形成统计分析指标指数和成果形式,初步构建常态化监测技术体系,并形成了一批监测成果。
二、关于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的开展。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首次明确提出构建以新型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为核心的完整服务链条,地理国情监测作为基础测绘的应用延伸,纳入了国家规划。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编制的《地理国情监测总体方案(2016-2018年)》明确了地理国情监测的目标和任务、主要工作内容、组织实施方式等,还将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为开展常态化监测提供指导,形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地理国情监测统筹规划、上下联动、分工明确、合力推动的格局。财政部已将“地理国情监测”列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部门预算“一级项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为满足工作急需,对地理国情监测的对象和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有序推动地理国情监测部际协调工作组的建立,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能分工,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的信息资源基础,做好监测所需的专题资料收集及整合,深化监测成果在部门决策、科学管理中的应用。“十二五”期间,科技部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中,部署安排了“地理国情监测应用系统”“测绘装备国产化及应用示范”“全球大地测量基准动态修正与服务”“低成本高精度GNSS/INS深耦合系统与应用示范”等一系列项目,对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研究给予了支持。下一步,科技部将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文件精神,在空天技术领域的“十三五”规划中统筹考虑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领域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研发。
三、关于加大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的保障力度。一是“进法律”,地理国情监测作为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在法律依据方面还是空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此高度重视,将地理国情监测作为《测绘法》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同时加快推进《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地理国情监测条例》等地理国情监测相关制度建设,为地理国情监测常态化奠定法制基础。二是“进职责”,以《测绘法》修订工作为契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加大与中央编办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解释工作,推进地理国情监测尽早纳入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职责,逐步健全完善相关管理体制机制。三是“进规划”,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以《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为基础,在《全国基础测绘“十三五”规划》中进一步明确地理国情监测内容,指导各地将地理国情监测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四是“进预算”,自2012年起,财政部设立“地理国情监测”项目,支持开展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工作。2012年至2015年期间,中央财政共安排“地理国情监测”项目预算13.23亿元,支持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工作。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的开展。部分省份也在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的持续经费投入。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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