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铁山委员: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广西开展跨境经济合作 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提案》收悉。对于您在提案中提出“建议给予跨境经济合作区区域性用地审批试点政策或实行用地专项划拨,在用地用海指标及土地规划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开展跨境经济合作,对实现富民固边、推动边境地区长治久安有着重要意义,我部积极给予支持。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严格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经国务院批准,我部牵头组织编制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 - 2020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对全国及各省(区、市)建设用地总规模、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了优化调整。2016年6月国务院批准《调整方案》之后,各省(区、市)按照《调整方案》控制指标和布局调整要求,组织编制了省级和报国务院审批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并已上报国务院审批。目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办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已将审查情况呈报国务院。下一步,待国务院批准省级和报国务院审批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后,我部将指导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统筹考虑跨境经济合作区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各业各类用地规模、布局和结构,促进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发展。同时,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发展也要通过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用地挖潜力度,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关于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问题。我部按照国家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各省(区、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为各地经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用地保障。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国家只预留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独立选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其余用地计划指标全部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使用。广西跨境经济合作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由国家批准建设,可以使用预留国家计划指标,其他项目建设用地,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在本级建设用地指标中对合作区予以单列。
三、关于区域性用地审批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开发区用地均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明确要求:不得“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跨境经济合作有关建设,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专此函复。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010)66558233
国土资源部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