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流入”和“流出”如何实现平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给出了答案。1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我区将以此为依据,严格界定耕地“进出平衡”范围,全面细化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制度的具体措施和政策保障,进一步严格耕地“进出平衡”管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耕地“进出平衡”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需要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一般耕地,以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将其整治为耕地等方式,再补足同等数量、质量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耕地‘进出平衡’包括‘耕地流出’和‘耕地流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人介绍,“耕地流出”会优先选择不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耕地,优质、集中连片的耕地,尤其是高标准农田,原则上不得流出。“耕地流入”则优先选择规模较大或与周边现状耕地相邻,且整治后能形成集中连片耕地的地块实施耕地恢复,逐步实现细碎化耕地集中归并、连片耕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
作为“耕地流入”项目初验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要进一步摸清资源底数,统筹乡镇上报项目列表,并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经自治区复核通过的“耕地流入”项目要完成备案入库。
“我们要求各市、县(区)要加强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管控,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政策,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高岩说,对已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一般耕地,原则上不能纳入“耕地流出”范围,已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不能占用上一年度“耕地流出”地块。同时,通过加强后期管护,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全区新增耕地长期稳定可持续利用,禁止出现闲置、撂荒现象。耕地“进出平衡”方案编制还将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做好政策衔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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