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决定,提出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禁止对不适于规模化种植的破碎耕地开展土地整治;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15度以上25度以下中坡地、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开发耕地;禁止以土地整治为名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该决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吕梁山区地处黄河中游,是黄河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修复,是保障黄河流域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山西省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要内容。
该决定明确,吕梁山区内各级政府是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主体,省政府和吕梁山区内市、县(市、区)政府应将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计划,将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吕梁山区内市、县(市、区)政府应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3条控制线,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支持以整沟治理模式对山水林田湖草进行综合治理。
该决定强调,禁止对不适于规模化种植的破碎耕地开展土地整治;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15度以上25度以下中坡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该决定明确,土地整治实行项目审批制。土地整治项目应由吕梁山区内县(市、区)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项,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所申报项目应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相结合,并满足以下3个条件:土地集中连片,具备机械化农业生产条件;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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