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了解办理事项是否办结?审批结果如何领取?
答:分以下几种情况:
1.先行用地和2017年4月以前申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结果,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收到批复后直接寄送省厅,请申请人到相应省厅查询领取。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分新设、延续和变更,新设、延续审批结果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www.hafclm.com/)予以公告(非公示);变更审批结果由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电话通知申请人。
3.矿业权使用费发票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首页>服务>结果公布”里公布后,申请人凭汇款凭证领取,汇款凭证可以是银行回单(无需原件)、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汇款截图等。
4.其他事项办结后,由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
二、领取审批结果时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除需要携带申请单位的委托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一些事项还需要其他材料:
1.领取资质类证书需携带原资质证书。
2.领取勘查许可证,需先缴费并等发票开出来后领取。
3.领取采矿许可证,需先提交领证通知要求的所有材料。
三、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
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时材料不符合要求,主要有:
1.委托书需明确写明领证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领取的项目名称、办理的事项等,并加盖单位的印章。有的委托书内容不符合要求,存在项目名称不正确、办理事项不明确、印章不清晰等问题。
2.同一单位办理不同类型事项,应分别委托。
3.委托书已过有效期。
4.委托单位与申请单位不符,问题主要是出现在总公司与分公司、上下级单位之间,或者是同一单位的企事业名称不一致,存在盖错公章的问题。
5.实际办理人员与被委托人不符。
6.委托书不是原件。
7.探矿权使用费发票未出,不能领取勘查许可证。
8.领取采矿许可证时要求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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