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项目用海(用岛)应在自然资源部登记?
答: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应在自然资源部登记。
二、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不动产登记的哪些事项需要双方共同申请?
答: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转移、抵押登记需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使用权人变更、使用权转让经依法批准的,受让人可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海域、无居民海岛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三、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不动产登记事项申请是否应提供原件?
答: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