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发布,并于12月1日起施行。就《办法》确立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措施等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
自1998年以来,我国编制实施了两轮矿产资源规划,规划在超前谋划发展举措、统筹协调工作布局、规范矿产开发管理及引导财政加大投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王守智表示,现行《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统一规划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规划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体系不尽完善,编制实施规定不够具体,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的实施力度和效果。
《办法》的出台,主要从四方面考虑: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统一管理;着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管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总量调控、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的管理;增强统筹协调能力,统筹部署公益性、商业性和地勘基金工作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突破;统筹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落实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大力发展绿色矿业。
在《办法》中,矿产资源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得以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明确矿产资源“两类四级”规划体系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两类四级”规划体系,即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两类,国家、省、设区市、县四级,强调“下级规划应当服从上级规划”。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预测、规划主要目标与指标、地质勘查总体安排、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规划分区和结构调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政策措施等。专项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那么,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呢?
“要遵循四大原则。”王守智表示,“一是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二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三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切实可行;四是体现系统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综合利用和发展绿色矿业的要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有四方面责任
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主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王守智指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有四方面责任:一是领导责任,将规划实施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保障经费投入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三是规划编制责任,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和专项规划,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编制而未编制的,上级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编制;四是组织实施责任,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从建立规划年度实施制度、监督检查、矿业权规划审查、规划评估和调整等四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规划实施。未按规定修编调整规划、违法规划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为了保证规划目标落到实处,《办法》明确了领导责任制、规划年度实施制度、严格矿业权规划审查制度、项目审查制度、规划的评估修改和调整制度等五项制度。王守智强调,《办法》对规划的调整进行了严格管理,只有当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对规划进行调整,比如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的,市场条件、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的,以及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按照他的解释,调整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提交规划调整理由、调整内容、相关图件等相关论证材料;规划调整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上级规划调整后,下级规划应当及时做相应调整,总体规划调整后,专项规划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涉及方方面面利益,《办法》就维护人民群众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王守智表示,在选择规划编制单位时,要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取,并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重大问题,应当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和举行听证;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为矿业权人就规划相关问题的查询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因违反规划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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