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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磨砺终有成 字字增删总关情 ——写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审议通过之际

        2019-08-27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王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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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终于迎来了正式出台的历史时刻。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交卷时刻。

          土生百物,地载万代。中国人有着最深厚的土地情结。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土地管理法修改规划已久,社会各界期待已久。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授权国务院,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吸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对土地管理法进行及时修改,体现了国情民意,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体现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成果,值得我们期待。

          此次修法,最好的土地管理经验得到坚持并进一步深化。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现行土地管理法最大特色得到坚持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被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仅概念更加明确、严格,而且落实到具体地块、进入数据库、进行公示,耕地数量质量保证、统计调查、执法问责等均进一步具体化。特别是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得到坚守,较好地平衡了改革与稳定、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此次修法,一些土地管理短板经过改革探索得到了及时补充完善。作为古老灿烂的农耕文明,中国的农民同土地有着最天然的血脉联系。新土地管理法的最大亮点,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充分体现对农民权益关注的“三块地”改革试点,有望从试点走向全国。征地将受到为公共利益的前提限制,被征收土地不再按土地年产值一定倍数补偿,而是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增值空间、制定区片综合地价,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社会保障。过去限制转让、出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出让并可以转让、赠予、抵押使用权,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权同价。这些都值得肯定、值得点赞、值得早日付诸实践。

          此次修法,令人鼓舞的还有一系列全新的法律用语入法。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农村村民的住房财产权益,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征地要先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多数被征地农民不同意征地补偿方案应当召开听证会等,这些法律用语,写入中国土地法律,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立法者按动表决器时,我们听到的是历史进步的回音。

          70年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通过天翻地覆的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千年梦想,从根本上解放了农村生产力;40年前,中国农民首创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一次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宣告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新征程开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将更加充分地保护农村土地合法权益,使勤劳的中国农民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利益,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注入新的强大动力,必将成为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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