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和欧盟认为,气候行动和清洁能源转型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日益显现。双方确认其在2015年达成的历史性的《巴黎协定》下所作的承诺,并将进一步合作加强协定的实施。
二、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和基础设施的压力持续增加,并正威胁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气候变化对水、粮食和国家安全的负面影响已成为加剧社会和政治脆弱性的因素,并成为人群流离失所等不稳定性的根源之一。为了全人类共同福祉,日益加剧的气候变化影响需要我们下决心应对。
三、中欧双方承诺展现坚定决心,并与所有利益相关方一道应对气候变化,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全球温室气体低排放、气候适应型和可持续发展。双方强调,为了发展可持续、安全和具有竞争力的经济,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全球清洁低碳能源转型,特别是向可持续、价格合理、稳定可靠和现代化能源服务转型,是相辅相成的目标。双方还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改革能源体系可显着促进就业、增加投资机会并推动经济增长。
四、通过发表2015年《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声明》、2016年《中欧能源合作路线图》和本声明,中欧双方决心在气候变化与清洁能源领域大力加强政治、技术、经济和科学合作,考虑到全球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背景下,向资源集约、可持续、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经济社会的必然转型。
五、中欧双方认识到,推动全球自由贸易、投资,和基于规则的多边体制,对于全面发展温室气体低排放经济及其福利至关重要。
推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
六、中欧双方欢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下达成的、旨在加强《公约》实施的《巴黎协定》,欢迎《巴黎协定》有力度的目标及其包容性,欢迎其体现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不同国情。双方认为,《巴黎协定》是一项历史性成就,将进一步加速全球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这一不可逆转的进程。《巴黎协定》证明,基于共同政治意愿和互信,多边主义能够为应对当今最重大的全球性问题提供公平有效的解决方案。双方强调其全面、有效实施《巴黎协定》的最高政治承诺,包括在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行动和支持透明度等各方面。强化行动将为双方提供重要机遇以实现经济现代化、增强竞争力,并确保清洁能源获取渠道增多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中欧双方欢迎《巴黎协定》迅速签署并生效,这表明了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共同挑战方面不可动摇的决心,也给业界和投资者传递了明确信号,这些内容已在2016年11月《公约》第22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马拉喀什气候与可持续发展行动宣言》和2017年11月《公约》第23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斐济实施动力》中得到确认。
八、中欧双方将坚定不移地制定进一步政策措施以切实落实各自的国家自主贡献,并引领清洁能源转型。双方呼吁所有缔约方维护《巴黎协定》,按照《巴黎协定》的宗旨和条款落实各自国家自主贡献并逐步强化行动。
九、中欧双方将与各方一道,按照《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谈判的工作计划,于2018年在波兰举办的《公约》第24次缔约方会议上取得成功且有意义的成果,为实施《巴黎协定》做准备。双方期待同太平洋地区有史以来首个《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国,即第23次缔约方会议主席国斐济,及第24次缔约方会议主席国波兰开展合作,为完成《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相关工作计划奠定基础,包括形成一份全面的谈判案文,同时根据巴黎会议的相关决定,为办成一次成功、建设性和包容的2018年塔拉诺阿对话做准备。
十、欧盟完全支持发达国家到2020年每年共同提供1000亿美元的集体募集目标,并敦促其他发达国家支持此目标。中欧双方忆及,在气候资金问题上,发达国家应继续履行其在《公约》下的现有义务,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在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鼓励其它国家自愿提供或继续提供这种支持。在2025年前,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优先事项的情况下,设定一个新的集体量化目标,每年最低1000亿美元。
十一、中欧双方强调,加速实施2020年前承诺和行动,特别是批准和实施《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是紧迫和优先的事项,有助于维护各方互信。
十二、中欧双方将按照《巴黎协定》安排,在2020年前提交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
在其他多边领域的合作
十三、中欧双方强调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路径的全球愿景。双方一致认为,需要可持续的投资和绿色金融驱动向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经济转型。双方忆及,由中方担任主席国的2016年二十国集团会议就发展绿色金融提出建议,这些建议已实施中。
十四、中欧双方将与其他各方一道推动关于削减氢氟碳化物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获得广泛批准。《基加利修正案》是全球层面在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重要进展。中欧将通过联合行动,推动加热、制冷和空调系统顺利转向使用环境友好的替代产品。
十五、中欧双方将加强在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下的合作,包括通过国内措施和国际合作,以确保航空业和海运业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
推动双边务实合作
十六、中欧双方有信心将应对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领域的合作打造成为包括经济关系在内的中欧双边伙伴关系的主要支柱之一。双方将着重在以下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
(一)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中欧双方同意通过定期举行技术性对话,就制定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开展合作,包括开展减缓和适应方案、能力建设和气候立法方面的对话。
(二)碳排放交易:中欧双方认可碳排放交易是一项重要的具有成本效益的气候政策工具,并同意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和2017年中国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背景下,进一步推动和强化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双边合作,使全球最大的两个碳市场相互交流经验与专业知识。鉴此,双方十分欢迎启动一个新的双边合作项目。该项目将在此前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围绕发展和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深入交流经验。中欧双方同意,进一步扩大合作以促进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发展和实施,包括通过组织双方碳市场专家间的技术研讨会,交流开发、运行和评估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并研究推进长期合作的方式。
(三)能源效率:双方同意拓展能效领域的双边合作,特别是在能效标识、电器能效最小限值标准、建筑能效方面加强合作,以与国际标准对标。
(四)清洁能源:中欧双方同意在以下方面交流最佳实践和经验:清洁能源发电,比如可再生能源发电或高效大型热电联产及其成功入网发电;能源法规和市场设计,包括通过基于市场的支撑机制整合清洁能源供应。双方重申,愿围绕更智能和牢固的能源基础设施及储能设备开展合作,这对可再生能源的上网和大规模利用也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探讨包括互联互通的能源网络在内的可行方案,以满足全球电力对清洁和绿色替代能源的需求。双方强调,在以二十国集团和清洁能源部长级会议为代表的多边能源机制中开展坦诚而持续的合作十分重要。
(五)低排放交通:中欧双方同意,低排放交通构成了温室气体低排放社会与经济领域广泛而必要转型的关键部分。双方同意发起专家对话,讨论燃料经济性和轻重型载重汽车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包括低排放和零排放汽车的应用。
(六)低碳城市合作:中欧双方认识到城镇是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关键行动方,双方愿加强中欧低碳城市伙伴关系,通过动员资源使中国城市从欧洲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中获益。中国和欧盟将推动双方城市间及地方政府间集中围绕可持续城镇化开展更多结对活动。
(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技术合作:中欧双方认识到技术和科学合作的全球意义,强调多边合作的收益。双方重申关于参加“创新使命联盟”的承诺及该联盟关于加速清洁能源转型的目标。双方同意强化在气候相关科学研究及技术创新合作方面加强协作,包括发展和应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温室气体低排放技术以及制定和实施适应气候变化方案。
(八)气候和清洁能源项目投资:中欧双方认识到开展气候和清洁能源项目需要资金,欢迎中国财政部和欧洲投资银行2016年签署的关于将欧洲投资银行在华投资扩大到温室气体低排放公共交通、适应气候变化、能效、可再生能源和林业等领域的谅解备忘录。
(九)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中欧双方将探索在其他发展中国家就推广获取可持续能源、提高能效和推动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开展三方合作的可能性,并协助其他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相关合作将特别集中在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非洲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计划、战略和政策中提及的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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