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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国家级核查发现的疑问图斑整改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9174/2020- 00425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发文字号

        国土调查办发〔2020〕12号

        发布机构

        其他

        生成日期

        2020年08月27日

        通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国家级核查发现的疑问图斑整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目前,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县级统一时点更新调查成果(以下简称“更新成果”)已陆续汇交到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调办”),全国三调办已组织完成部分县级调查单元“更新成果”的内业核查工作,相关核查结果已由核查进度查询系统(https://dc2.landcloud.org.cn:4443,登录名和密码不变)反馈,后续完成核查结果将通过该系统陆续反馈。同时,全国三调办近期陆续下发了公路网数据、河湖岸线和最高水位线数据、湿地比对数据等,指引各地进一步核实实地现状,提高“三调”真实性。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9〕4号),现就做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国家级核查发现的疑问图斑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疑问图斑整改
          “三调”国家级内业核查包括逻辑筛查、更新图斑检查和未更新图斑检查三部分。
          (一)逻辑筛查错误整改
          逻辑筛查存在错误的,请各地对数据完整性、合规性以及逻辑关系正确性按要求全部修改。
          (二)更新图斑核实整改
          更新图斑存在错误或疑问的,请各地按照“三调”统一时点的实地现状,对核查发现的全部问题逐图斑进行核实修改。①地类或属性调查错误的,需对错误进行修改;②对调查无误的应补充相关说明材料(如举证照片为菜地,调查地类为水田的,应提供一年内进行过水旱轮作的说明等);③对于要求补充举证的图斑,要做到应举尽举,可采用优化举证方式确定的多种方式进行举证,即遥感影像能反映的地类可使用遥感影像举证、承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等方式进行举证。
          (三)未更新图斑核实整改
          未更新图斑存在错误的,请各地参照更新图斑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未更新图斑检查国家级核查认为疑问的,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予以核实,发现错误及时修改。
          对于有疑问的未更新图斑,国家级内业核查复核时,仅检查修改或举证的图斑,未修改的图斑留待后续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持续进行跟踪,直至影像特征与地类一致,或地类发生变更。
          (四)其他图斑核实整改
          “三调”初始调查国家级内业核查复核不通过的图斑、国家级外业核查确认错误的图斑要按照核查意见整改。“三调”督察、省级检查及县级自查自纠发现的错误图斑应举证后,按实际现状进行修改,核实无误未修改的图斑,应在已备案的《疑问图斑列表》中标注后上交。县级接边发现的错误图斑,按接边要求实地举证并核实修改。
          二、相关比对数据核实
          对于全国三调办下发的相关比对数据,请各地按照以下要求分别进行核实和整改。
          (一)关于公路网数据
          疑似公路数据是完善公路数据的指引,没有充足否认理由的,应按公路用地调查。公路网数据中确实不属于各级公路的,以及属于公路规划但尚未实施改建的现状农村道路,应提供相应级别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此外,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路面宽度大于8米的,均应按公路用地调查,不涉及此次利用公路网数据开展的地类完善工作。
          (二)河湖岸线和最高水位线数据
          河湖岸线和最高水位线数据是“三调”分析河道耕地、湖区耕地的依据,以单独图层的形式存储在“三调”数据库中,不涉及耕地图斑地类或属性修改。下发河湖岸线和最高水位线数据不正确的,可提供水利部门的相关资料进行举证,报全国三调办组织修改界线数据。下发河湖岸线和最高水位线数据对应是坑塘的,可在下发的矢量数据中填加字段“情况说明”,并标注“坑塘水面”,以便套合分析时予以扣除。
          (三)湿地比对数据
          湿地比对数据是在第二次湿地普查的湿地范围内,利用2019年四个季度的遥感影像,提取了水淹或积水范围及次数(次数见下发数据的“频次”字段)。下发的湿地比对数据,需全部予以核实,“频次”为1的,应核实是否季节性变化、临时积水等;“频次”为2的,应核实是否为湿地;“频次”为3以上的,原则上应修改为湿地或水域。
          (四)耕地坡度比对数据
          耕地坡度比对数据是部组织地信中心利用各地检查通过的坡度图成果对“三调”耕地图斑重新计算坡度后,与地方上报耕地坡度进行比对的差异图斑。差异图斑原则上应按照比对结果进行修改,对于因道路、河流等现状或局部地物引起的坡度计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下发数据已尽量扣除此类情况),应反馈相应的图斑清单,对于因DEM现势性不够引起的坡度计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应实地拍照举证并说明具体情况。坡度已通过检查的耕地图斑,不得擅自修改坡度。
          三、时间要求
          地方应在反馈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调查成果,经省级三调办检查合格后,报全国三调办复核,全国三调办对错误图斑的修改情况开展检查,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含存在多种错误,未全部整改到位)的,全国三调办将直接组织修改数据库,并对未修改到位情况予以通报。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数据提交
          复核成果按县区为单位上报,包括数据库成果、表格数据和举证数据包。数据库成果为质检通过的省级UPD;表格数据为问题图斑核实记录表(所有问题图斑合并在一张表内,标识码为国家反馈的问题图斑标识码即可,情况说明主要说明未修改原因等);举证数据包中,举证DB包括统一时点所有举证图斑,并放置在统一时点举证(TYSDJZ)属性表中。
          (二)关于举证
          因降雪等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原因实际无法开展补充举证的,暂不举证,并在举证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填写“积雪覆盖”或“无法到达”。承诺举证仅对于难以到达或因疫情无法进入区域的地类正确性进行承诺,国家外业核查时,对上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实地可通达、可举证的情况,将视为主观故意弄虚作假。
          (三)关于数据库质量
          统一时点上报的增量包,必须以通过国家数据库质量检查的初始数据库为基础。统一时点阶段有界线调整的区县,必须以通过国家质量检查的界线调整后初始数据库为基础提取增量包。上报国家的增量包,必须通过国家统一下发的三次调查数据库质检软件检查,确保各类图斑变化前后属性、面积与空间关系等关键信息衔接正确,保证变化图斑的完整性与逻辑规范性。国家质量检查不通过的统一时点增量包,各地必须按照要求抓紧整改,保证“三调”统一时点数据库按时更新。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三调”成果数据质量,加快工作进度,圆满完成“三调”统一时点核查整改工作。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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