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同意,近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对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事项作出要求。
《通知》明确了重点工作。一是形成评价成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更新县域耕地质量属性数据库与空间数据库,按照《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国家标准和农业农村部统一建立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评价,标注耕地质量变更评价等级结果与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有机质、土壤pH值等4项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指标,形成县域耕地质量评价单元图件。
二是开展成果对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成县级工作专班,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县域耕地质量评价单元图件叠加,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耕地质量等级及4项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指标,形成县域成果图件。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成省级工作专班,加强数据质量审核。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将所辖所有农业县(区、市、旗)标注了耕地质量等级信息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县域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整体移交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其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是落实耕地质量保护责任。加强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应用,为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耕地占补平衡、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耕地质量等级变动表编制、耕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及因地制宜开展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提供基础支撑。
《通知》强调,加强统筹协调。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加强统筹协调,统一思想认识,成立工作专班,形成合力。加强技术指导。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对接工作的技术指导,充分依托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力量,及时解决数据对接中出现的问题。加强质量控制。必须充分认识质量控制的科学性与严肃性,加强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和耕地资源质量分类信息审核,确保数据科学性和准确性。加强信息管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在数据交接过程中,共同签订数据保密协议,落实保密责任,切实保障两部门相互提供的数据安全存储与使用。
《通知》要求,12月15日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县级成果对接,提交县域成果图件至省级自然资源部门。12月25日前,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省级成果对接,共同开展数据质量审核。“三调”成果发布后,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将所辖所有农业县(区、市、旗)标注了耕地质量等级信息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县域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整体移交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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