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中国政府网
        检索 高级检索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9174/2020- 00377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发文字号

        自然资发〔2020〕128号

        发布机构

        部委联合发文

        生成日期

        2020年07月29日

        通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针对当前存在的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计划指标单列。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要以县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政府批准。

          三、加强规划管控。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四、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各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0年7月29日   

          【字号:      】  【打印】 【仅内容打印】 【关闭】  【下载】     分享到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