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要求,确定不动产登记费的收费对象。
二、按照《通知》要求,结合重庆实际,若不动产登记费的收费对象属于小微企业的,可直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中承诺并声明,不再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三、各区县在受理涉企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对承诺并声明为小微企业的收费对象,依法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未承诺并声明为小微企业的收费对象,依法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四、各区县要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宣传告知工作,要在登记大厅清晰、准确365best官网_365bet日博亚洲_365bet安卓政策及申请书样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重庆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021试行版)
3.重庆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021专网试行版)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21日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