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金融机构,有关单位,有关处室:
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单位,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不动产登记登记簿和申请书。
(一)调整不动产登记簿。对重庆市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的不动产登记簿按国家要求进行调整,一是在登记簿的“抵押权登记信息”页和“预告登记信息”页,均增加“担保范围”“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两个栏目;二是将登记簿“抵押权登记信息”页中的“最高债权数额”修改为“最高债权额”,并独立为一个记载栏目,填写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所对应的最高债权数额。
(二)调整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一是在“声明事项”栏新增“抵押人是否是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选项。二是新增“担保范围”申请事项。三是在“其他申请登记事项”栏中新增“是否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的不动产”选项。调整后的重庆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样式详见附件。
二、依法办理公益设施抵押登记
申请人以登记用途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的不动产申请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抵押人“是否是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登记机构对上述用途的公益设施且抵押人声明是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三、依申请记载抵押担保范围
当事双方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约定的,应在申请书上选择相应选项。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的“担保范围”栏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附记”栏中分别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四、依法办理抵押不动产转让
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可在申请书“其他登记申请事项”栏对“是否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的不动产”进行选择。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相应栏目予以记载。
(一)选择“否”或未选择的,登记簿记载为“否”,抵押期间转让的,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二)选择“是”的,登记簿记载为“是”,抵押期间转让的,由转让人(抵押人)、受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申请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五、工作要求
全市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对内对外培训,落实新旧办事模式转换衔接工作,保障相关业务顺利开展。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021试行版)
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021三方申请版)
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021专网抵押版)
5.重庆市不动产抵押登记专网申报简版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首次)(2021版)
6.重庆市不动产抵押登记专网申报简版主债合同及抵押合同(变更)(2021版)
7.抵押物清单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