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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处理决定书

        2016-12-28      来源:执法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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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案处〔2016〕1号

        中国共产党朔州市朔城区委员会、朔城区人民政府:

          我部于201663决定对朔城区委、区政府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问题立案查处。经查,201212月,朔城区委、区政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下团堡乡党委、政府及石庄窝村委会和张蔡庄乡党委、政府及高庄村委会征收集体土地903.3亩,并将833.1亩土地用于西山壹号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蓝天农场项目建设,其中有149.8亩农用地用于房屋、水域景观、园区道路非农业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45条、53条规定,构成了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会议纪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付款凭证、征地协议等证据证实。

          我部已于20161221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我部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9条、22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朔城区委《朔城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2012〕第6期》无效。石庄窝村委会、高庄村委会自行解除与村民签订的《征地协议》。

          二、朔城区委、区政府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西山壹号和蓝天农场项目用地,对属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建筑物依法组织拆除。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依法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村集体和村民不愿接收退还土地,可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设施农业用地等手续,保障农地农用,严禁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依法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本案中,朔城区委原书记(现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郭连厚、朔城区政府原副区长(现朔州市委统战部调研员)乔九明、朔城区政府原副区长(现朔州市园林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加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存在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问题,依法移送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一项和第二项处理决定应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落实,落实情况请书面告知我部。

                                                   2016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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