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抗疫情促发展加快推进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资源实施措施》(以下简称《实施措施》),保障市、区重大工程和公共卫生、产业发展等重点项目建设,全力推动复工复产、新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上海局及时出台《实施措施》,从加强规划引领和实施保障、强化前期准备和技术服务、落实用地保障和土地供应、优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创新项目管理和审批方式、完善重大工程推进保障机制等6个方面推出一系列具体措施。
《实施措施》明确,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和前期综合研究,支持先行启动重大项目的专项规划编制和前期研究,积极推行空间复合利用、土地综合开发、设施共建共享以及地下化设置等规划和建设理念,加强对项目周边地区功能和环境品质的同步研究、协同规划、实施衔接。加快落实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耕地保护的规划衔接。持续提升规划审批效能,需新编专项规划的,规划任务书可免于申报;加快推进无纸化报件,开展线上征询;部分规划报审书面要件,允许容缺后补。
在强化前期准备和技术服务方面,《实施措施》提出,提前开展土地权属调查,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用地审批,做到统一启用“三调”数据底版、统一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审查标准、统一明确项目适用范围。要多措并举落实项目用地指标,统筹开展一体化设计,支持分步办理和分层供地,探索土地空间复合、集约、共用管理新模式。5月份以来,全市有6个重大项目先行办理了地下工程用地审批。
《实施措施》明确,加大土地资源保障力度,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市级预下达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并应优先用于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预下达用地计划无法满足用地需求的,可由区规划资源局向市规划资源局申请追加周转暂借指标。强化各区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用地指标的落实保障,必要时,市级采取“直供”方式,在农转用办理环节直接使用区减量化指标落实项目用地。疫情防控设施建设用地计划,由市级统筹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各区如有阶段性短缺的,可由区政府申请跨区调剂,也可在承诺归还期限的前提下向市级申请周转暂借。
《实施措施》还对疫情期间的工程设计方案管理、项目审批方式提出了相应措施,鼓励开展众创、联创设计,合理调整设计方案公示程序,允许使用未签章材料先行线上报批,允许利用遥感影像、无人机拍摄等科技手段替代人工现场审查或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先行审批。4月份以来,全市有15个重大项目使用未签章材料、容缺方案公示等完成了先行审批。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近日印发《关于服务保障抗疫情促发展助企纾困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等方面提出六项具体举措,要求全省自然资源系统主动靠前服务,全力保障抗疫情、促发展,助企纾困。
一是疫情防控用地优先保障。《措施》提出,因建设方舱医院等疫情防控急需使用土地的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先行建设,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选址时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
二是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空间。《措施》明确,被纳入江苏省“十四五”规划且由国务院以及省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其空间规模由省级采取核销制全额保障。统筹安排空间规模周转指标精准支持省重大项目落地。本年内空间规模确实紧缺的市县,为保障地方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在已预支安排10%空间规模基础上,地方可再申请预支少量空间规模。被列入国家及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新增用地计划由省级应保尽保。积极保障海上风电项目用海规划获批、项目落地。
三是优化供地方式实现“交地即开工”。《措施》提出,进一步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应模式,根据企业选择的审批服务需求和时限,通过用地预申请、优化审批流程等,集成运用地价、差别化供地方式等支持政策,精准保障项目落地,为企业提供菜单式全流程供地服务,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缩短开竣工周期,实现“交地即开工”。
四是支持产业用地混合使用发挥综合效益。《措施》明确,以用地功能混合和空间分层复合利用推动产业用地高效配置。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按照主导用途,引导工业、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混合布局,共建共享配套服务设施。科技研发、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厂房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的,继续执行过渡期政策。
五是保障重要农产品生产用地。《措施》提出,对“菜篮子”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用地给予有效保障,涉及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可按规定使用一般耕地,疫情期间先行使用,疫情结束后完善用地备案手续。
六是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措施》明确,在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或分层转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业企业高标准厂房也可按幢(层)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写字楼、研发大楼、企业总部等需要抵押融资的,可通过设置土地共用宗地方式办理分幢、层、套不动产登记。对省级审批的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由当地登记机构办(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