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水资源、生物安全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
今年6月1日,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目前,我国湿地保护进展如何?将如何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负责人作出解读。
湿地保护力度不断强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强化湿地保护,国家和省级层面累计建立97项湿地相关制度,初步形成了湿地保护政策制度体系,开启全面保护湿地新阶段。”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司副司长鲍达明介绍。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三调”)首次设立了“湿地”一级地类,湿地生态功能更加凸显。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建立,指定了64处国际重要湿地、29处国家重要湿地,建立了600余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00余处湿地公园,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
此外,我国安排中央资金169亿元,实施湿地保护项目3400多个,新增和修复湿地面积80余万公顷,鸟类损失农作物补偿面积超过100万公顷。
鲍达明表示,我国实现内地国际重要湿地监测全覆盖,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状况总体稳定良好,退化湿地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基层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强化,各地开展湿地保护的积极性显着提高。
填补生态系统立法空白
湿地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共7章65条,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
鲍达明表示,湿地保护法的出台,为全社会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了法律遵循。法律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建立了覆盖全面、体系协调、功能完备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
此外,森林、草原、荒漠、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我国已有森林法、草原法和防沙治沙法等专门法律。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2019年,我国成功申办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大会计划于今年11月在湖北武汉举办。经过近50年发展历程,湿地公约内涵由最初专注水禽栖息地和迁徙水鸟的保护,逐步演变为湿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鲍达明表示:“实施好湿地保护法,对于我国全面履行湿地公约,参与和引领国际湿地保护,彰显中国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力争“十四五”末恢复湿地100万亩
湿地保护法实施后,我国将如何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
鲍达明指出,一是全面保护湿地。以“国土三调”成果为基础,科学确定湿地管控目标,确保湿地总量稳定。科学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优化湿地保护体系空间布局,加强高生态价值湿地保护,逐步提高湿地保护率,形成覆盖面广、连通性强、分级管理的湿地保护体系。二是修复退化湿地。采取近自然措施,增强湿地生态系统自然修复能力,重点开展生态功能严重退化湿地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加强重大战略区域湿地保护和修复,实施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三是加强湿地管理。建立完善湿地保护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湿地。完善湿地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湿地分级管理制度,发布重要湿地名录,制定分级管理措施。
鲍达明表示,力争到“十四五”末,我国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恢复湿地100万亩,营造红树林13.57万亩,修复红树林14.62万亩。(记者 姚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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