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更加突出矿业权出让登记后的监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针对矿业权出让登记到矿业权批后监管、矿山关闭及修复治理、矿产执法等监管环节;明确了监管内容、监管责任和监管方式等工作要求,形成“省级统筹、市县落实、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基本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监管。
《通知》强调,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必须正确认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矿业权占用费和出让收益、矿山地质环境修复与土地复垦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管,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矿产开发与生态保护和谐统一。
《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职尽责,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保护监管指导,推动矿产资源规范开采、集约开采、科学开采、环保开采,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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