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规定》提出,天津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创新驱动的原则,发挥海水淡化产业优势,全面提升产业集聚和协同创新能力,降低海水淡化运营成本,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海水淡化产业,建设全国海水淡化产业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和海水淡化示范城市。
《规定》明确政府及部门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责任。要求市和相关区的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推动海水淡化产业发展,推进海水淡化利用重大项目建设;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推动海水淡化示范城市、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推动海水淡化相关产业发展。
《规定》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综合利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天津将推动海水淡化水生产企业为工业企业“点对点”供水;在沿海区域规划建设海水淡化工程,推动工业园区规模化应用海水淡化水;因地制宜推动符合相关标准的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管网。
据了解,天津在海水淡化技术研发和应用方面具有良好基础。近年来,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经过积极争取和不懈努力,天津滨海新区入选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成为海水淡化供水试点单位、天津临港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获批。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总工程师、海洋经济与规划处处长王正江表示,该《规定》是天津培育壮大海水淡化产业、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是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规定》的施行将为天津打造现代海洋城市、助力海洋强国建设提供制度支撑,为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海水淡化产业、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对优化水资源供给配置体系、推动水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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