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就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办法》压减资质等级和类别,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自然资源部将有针对性地对各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人员开展政策培训。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对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宣传培训,积极为企事业单位做好宣讲解读工作。
通知要求,规范审批管理,切实做好受理审批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办法》规定,认真做好资质审批各有关事项落实工作,尽快优化升级资质申报、审批有关系统信息化建设,制定明确的审批工作规则和完善的审批服务指南。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在资质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公示等审批各环节对申请材料严把关。要加强对资质单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通知强调,实行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统一编号。各单位要统一使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统一编号系统”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编号。各单位在批准资质申请后,通过向编号系统提供申请审批有关数据,获取系统配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证号。
通知称,自然资源部会适时将编号系统有关数据标准发送各单位,各单位在使用系统上遇到技术问题可及时与部信息中心沟通联系。
另悉,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正常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公告。公告明确,《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乙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