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有6个方面的显着特点。
一是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原《实施办法》是2004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许多情况都发生了变化,特别是2017年修订的《测绘法》,在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成果社会化应用等方面作了新规定,为此,原《实施办法》亟须进行适法性修订。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改动幅度大、新增内容多,将全文重新划分为总则、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等8个章节,条款从原来的38条扩展为47条,相关内容填补了新疆地方性法规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6个方面的空白,完善了基础测绘、测绘成果管理应用等制度,充实了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内涵,拓展了测量标志外延,进一步规范了测绘市场监管相关要求。
二是压实相关工作职责。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应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应急测绘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当地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测绘工作,为测绘基础设施的有效保护和测绘市场全方位监管奠定坚实法治基础。
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提出,在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鼓励实行综合测绘,明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综合测绘成果应当予以认可,从法治上保障了推进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实施。同时,将测绘作业证核发下放至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对地理信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方式,取消了地方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删除了测量标志使用费缴纳相关规定,下沉管理和服务,营造全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四是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针对当前地理信息安全监管面临的挑战,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内进行测绘活动,应接受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规范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和备案管理,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备案,并纳入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集中服务系统统一管理,确保获取高精度的位置信息安全。在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方面,增加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异地备份制度,要求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安全,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应当书面告知成果提供单位。在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方面,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要求,各级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中小学、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
五是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行署)应当建立健全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在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方面,明确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基础地理信息遥感测绘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工作,编制全区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进一步扩大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用范围。
六是强化测绘基础设施保护。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技术装备计量检定场等设施整合为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明确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保护职责;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管护;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可能影响已建的测绘基础设施用地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前,应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军队测绘部门意见,并与已建测绘基础设施保持200米以上安全距离,确保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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