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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673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8-00558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18〕83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8年07月26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673号建议的答复

        吕志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退居还湖(湿),尽快出台湿地范围内村庄搬迁享受增减挂钩政策的建议》收悉。十分感谢您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关心。您针对湿地范围内村庄搬迁因地制宜还湖还湿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经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积极支持衡水湖湿地保护
          湿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保护的重要内容,在涵养水源、净化空气、降解污染、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河北省衡水湖作为国家级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对调节京津冀地区气候、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多年来,我部积极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全力支持对衡水湖湿地进行重点保护。
          我部组织中国地质调查局对京津保生态过渡带开展了环境地质条件综合评价,商京津冀三省市对京津保生态过渡带生态建设的具体范围、时序安排、资金需求等进行测算,并开展受影响区域的农民生产生活情况调查,科学评估农民对生态建设的承受能力等。在国务院批准的《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将衡水湖湿地列为重要生态用地进行保护,并相应调减衡水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统筹考虑衡水湖湿地保护项目用地需求,适度增加河北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河北省及衡水市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村庄搬迁改造过程中,统筹安排好新建建设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为衡水湖湿地保护提供必要的用地保障。
          二、改进和完善增减挂钩政策
          为了解决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的城乡建设用地矛盾, 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在县域内部署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逐步推广到全国30个省(区、市),明确要求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用地布局更合理。为支持脱贫攻坚,2016年以来,原国土资源部两次拓展政策范围,允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2018年3月,为了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小康社会,国务院确定 “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
          按照湿地保护条例规定,衡水湖湿地实行村庄搬迁改造需要恢复为湿地或湖面,暂不适用现行增减挂钩政策。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中央新赋予的自然资源管理职能,拓展政策视角,结合地方需求,研究继续完善增减挂钩政策的可能,以达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改善生态等多重目标,为衡水湖等重点湖泊湿地保护提供政策支撑。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电话:(010)66558148
        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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