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086号建议的答复
赵皖平代表:
感谢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统筹管理农村宅基地,助力发展农村经济的建议》收悉。我们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宅基地管理的基本情况以及近年来我部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开展的有关工作和进展
现行法律法规中,《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分别对宅基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具有以下4个特点的宅基地管理法律制度:一是两权分离、主体特定。即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农民经法定程序,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具有身份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二是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面积不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一处宅基地。三是限制转让、禁止抵押。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对此,现行法律有明确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四是分级审批,严格管理。国家严格审批管理制度,对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限期拆除房屋。
上述宅基地管理的法律规定,核心在于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利,经历史和实践证明是有效可行的,在保障农村居民居住,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支柱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近年的管理实践看,一些新问题逐渐凸显:如,在经济发展较快、人均耕地少的地区,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保障制度难度不断加大;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建房普遍存在,农村占地规模不断扩大,闲置浪费严重;大量超标准和闲置的宅基地缺乏有效退出机制,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宅基地权能不足,不利于农民财产权的实现。
针对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2014年中央专门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部署开展了天津蓟县等15个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11月,中央深改组决定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从15个拓展到33个试点地区。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由原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3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各方面通力协作,共同努力,试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试点地区紧紧围绕“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原则,对“两完善两探索”(即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改革实践。
2018年3月,自然资源部成立后,我部党组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5月25日,召开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推进会,对农村三块地改革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今年底,我部将对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积极配合全国人大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加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利修法的制度性成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试点改革任务。
二、关于“加大宣传教育,修改审批权限”
对于“有关管理部门要面向农村干部、农民,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进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长期以来,自然资源部均十分重视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一是每年都结合全国“土地日”“国家宪法日”“七五”普法等活动,印发《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选编》《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知识问答》等材料,组织志愿者深入乡村、社区、学校等加大法律法规宣传,营造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法治氛围。二是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加强正面舆论的宣传引导,通过在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选登地方加强宅基地管理和保护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先进经验,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参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珍惜土地资源”公益报时活动、开展在线访谈、开设“法治国土”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向社会宣传土地法律法规。三是建立群众参与,媒体互动监督的长效机制,在门户网站开通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定期与媒体进行座谈。对于“有关部门对宅基地的审批和建设进行修改,增强可操作性”,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各试点地区以高效、便民为导向,积极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一方面探索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缩短宅基地审批周期,赋予县、乡(镇)政府更多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农民集体对宅基地取得、使用、退出以及抵押担保等的审核和管理制度,切实发挥了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2017年5月,在已有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原国土资源部向中央报送了《关于修改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提出了下放审批权限的修法建议。与此同时,原国土资源部还向国务院报送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其中也包含了相关内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列入全国人大2018年立法计划。由司法部牵头,目前正在多方征求意见,并将尽快按程序上报。
三、关于“盘活闲置宅基地,助力发展农村旅游业”
近年来,为促进城乡要素合理流动,鼓励各类人员返乡下乡创新创业,党中央、国务院已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性的政策措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提出“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提出“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在实践中,浙江德清等地结合区位优势,以农房和宅基地出租、合作开发等形式,发展“农家乐”“洋家乐”等乡村旅游产业,也已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来说,盘活闲置宅基地发展农村旅游业的制度渠道是顺畅的、可行的。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相关工作,适时向中央提出政策建议,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四、关于“合理规划布局,严格按规划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59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在实践中,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也都在因地制宜的开展村级多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做好村庄建设顶层设计。下一步,我部将根据多规合一的有关要求,积极总结试点地区在村级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适时在全国推广。
五、关于“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宅基地监管”
我部长期重视队伍建设和宅基地监管工作。下一步,我部将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日常监管。推动重心下移,形成县、乡镇、村基层组织和部门层层落实日常执法监管责任的工作机制。运用互联网、无人机、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新手段,加强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占地建设宅基地等行为,抓早抓小,把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宅基地等违法行为,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村民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三)及时跟进《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条款进行了修改,区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使用条件进行不同处罚。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我们将依据新法对违法占地建宅基地行为进行查处。
联系电话:(010)66558228
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