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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关于认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9174/2023-00002

        其他 

        发文字号

        自然资发[2023]12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3年01月19日

        通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自然资源部关于认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8号)规定,经县级申请、省级推荐、部组织专家评审以及向社会公示,认定北京市石景山区等258个县(市)为首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示范期为2023年至2025年,现予公布(见附件)。
          示范县(市)创建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入推进,确保创建成效。示范县(市)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按照确定的创新方向和工作目标,细化安排,强化措施,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从制度机制等层面系统总结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创建工作安排,及时做好中期评估和期末总结,有序高效开展创建工作。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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