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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54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1-00017

        国土空间规划;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99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7月05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54号建议的答复

        陈勇、谭耀宗、叶国谦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法>的建议》收悉。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立法工作和管理制度,对依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极为必要,你们提出的有关建议我们将在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中积极采纳。现结合生态环境部的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体系建设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生态保护红线职责划转我部以来,我部起草并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的通知》《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有关空间矛盾冲突处理规则的补充通知》等多份文件,初步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人为活动管控以及有关矛盾处置规则,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基础。同时,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衔接自然保护地等法律法规规定,研究起草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管控、占用、调整、考核等相关规定,正在根据相关部门和地方意见修改完善。
          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作
          2021年4月,在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部正在积极推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立法工作,将着眼于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统筹城镇、农业、生态三大空间,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管控等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按照中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部署要求,国家林草局正在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建立分级管理、分区管控的自然保护地管理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工作部署,结合你们提出的宝贵建议,着力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立法计划稳步推进相关法律草案起草,为国土空间保护、规划等提供法律依据;二是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制修订;三是制定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占用、调整、考核等相关规定,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体系。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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