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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99号(资源环境类178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21-00016

        国土空间规划;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32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8月02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99号(资源环境类178号)提案答复的函

        梁志祥、叶顺兴、李慧琼、彭长纬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法>的提案》收悉。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制度,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极为重要,您们提出的提案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将在相关工作中认真研究、合理吸纳。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2019年7月,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划定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
          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则及后续管理方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完善矛盾冲突处理规则。起草并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相继制定下发《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有关空间矛盾冲突处理规则的补充通知》等文件,初步明确了三条控制线边界矛盾协调规则和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管控原则及具体处理意见。二是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建设。为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管控、占用、调整、考核等规定,在衔接自然保护地等法律法规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目前正根据部门和地方意见修改完善。2021年4月,在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我部正在积极推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等三条控制线,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按照党中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部署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有序推进《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推动建立分级管理、分区管控的自然保护地管理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工作部署,结合你们提出的宝贵建议,着力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工作时序安排,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推动及时出台。二是按照立法计划,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加快《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制修订工作,有序推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起草工作。
          再次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自然资源部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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