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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83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1-00018

        耕地保护监督;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123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7月07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83号建议的答复

        普尔巴•图格杰加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巴州与援疆省市开展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我们推进耕地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党中央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提出,要“探索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原国土资源部研究起草《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报经国务院同意后,以国办文件印发(国办发〔2018〕16号),文件明确了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及资金收支标准等。为细化操作办法,原国土资源部配套印发《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明确了国家统筹具体实施要求。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一是跨省域补充耕地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即需要跨省域补充耕地的资源匮乏省市,以及拟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资源丰富省份,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并按“自然资源条件相对较好,优先考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耕地保护成效突出地区”的原则确定承担任务省份。因此,新疆巴州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项目,可由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您提出的拟与河北等援疆省市直接开展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建议,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
          二是拟申请承担任务的补充耕地项目,应符合“十二五”以来立项并验收合格、已报我部备案入库、未用于省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条件。您提到的2003—2005年巴州有关市县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从立项时间看,不符合承担统筹任务补充耕地项目条件。
          依据统筹办法规定,近两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实施,截至目前,已报国务院批准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约12万亩,收取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约495亿元,其中,已陆续向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疆自治区支付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约74.5亿元。因此,新疆巴州如拟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建议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梳理选择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项目,由自治区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力争纳入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范围。同时,我部也在不断总结国家统筹实施成效,拟结合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的一揽子耕地保护政策研究,改进国家统筹实施管理办法。对于您提出“建议国家适当放宽跨省域补充耕地申请条件”等建议,我部将认真分析研究,积极予以考虑。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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