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资办函〔1344〕号)中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收费情况的补充说明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第5项“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中,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仍按《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今后如收费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名称 |
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资办函〔1344〕号)中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收费情况的补充说明 | ||
索引号 |
000019174/2021-00004 | 主题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其他 | |
生成日期 |
2021年09月13日 | 体裁 |
其他 |
实施日期 |
废止日期 |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第5项“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中,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仍按《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今后如收费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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