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海洋减灾中心、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
为适应赤潮灾害应急管理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应对工作及时性和有效性,我部对原《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国海环字〔2009〕44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