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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关于部本级应用电子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9174/2021-00003

        矿业权管理 

        发文字号

        2021年第41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6月30日

        公告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自然资源部关于部本级应用电子矿产资源勘查
        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要求,自然资源部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部本级实施电子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以下简称电子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以颁发电子证为主,同时颁发纸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电子证与纸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然资源部此前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纸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仍然有效,无须申请更换为电子证。
          二、矿业权人在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http://zwfw.hafclm.com)登录本公司账户后,可查看电子证,自行打印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从2021年7月1日起,到自然资源部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不再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业权申请资料实行互联网远程申报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0年第10号)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对于已领取电子证的矿业权人,向自然资源部提交新的登记申请时,填写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证号即可,不再提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扫描文件。
          四、自然资源部已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基本信息(矿业权名称、许可证号、矿业权人、矿种、有效期起、有效期止),可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的“矿业权市场”栏目(http://ky.hafclm.com/)查询。
         
        自然资源部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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