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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B083号(资源环境类129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20- 00773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20〕34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9月14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B083号(资源环境类129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建明等5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一步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范围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2006年,原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2008年,印发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明确增减挂钩原则上在县域内开展。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支持易地扶贫搬迁,2016、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先后印发《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41号),允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开展增减挂钩产生的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为攻克深度贫困堡垒,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以下简称《办法》), 明确“三区三州”及其它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
          建议四川省按照增减挂钩有关政策要求,统筹做好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和跨省域调剂工作,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有效显化土地级差收益,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提供更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关于增减挂钩有关政策延长时限问题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要求,2016、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两次下发文件拓展政策范围,允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增减挂钩产生的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这项政策的实施,为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助力脱贫攻坚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延续进行研究梳理和评估,并适时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三、关于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价格标准问题
          根据《办法》,2018—2020年,国家统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由国家统一下达调剂任务,统一确定调剂价格标准,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实现东西部调剂资金的整体平衡。为了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办法》在确定节余指标调剂价格标准中充分考虑深度贫困地区实际,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根据近年来中西部地区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的平均成交价格(每亩24万元),《办法》确定调出价格标准,复垦为一般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每亩为30万元;对部分有条件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适当提高价格标准,每亩为40万元,可以满足中西部地区拆旧复垦安置的需求,且有结余。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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