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91号(社会管理类415号)提案答复的函
经济34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以城市更新为契机支持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你们对城市更新工作和养老产业发展的关心,你们提出以旧城改造(城市更新)为契机出台政策支持我国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的建议,与我国当前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要求十分契合,城市更新和养老等公共设施完善也是当前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内容,你们对问题的分析和提出的建议对于我们正在开展的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保障,在城市更新中完善养老设施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随后,我部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全面部署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包含养老在内的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是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要点之一。2020年9月,我部印发《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要求各地在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推动城市更新,有序盘活存量空间,明确城市更新重点区域及机制,优化功能结构,保障公共利益;针对人口老龄化等趋势和社区功能复合化需求,重点提出医疗、康养、文体等服务设施和公共开敞空间的配置标准和布局要求,补齐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完善社区生活圈,建设全年龄友好健康城市,并将“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张)”作为一个预期性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做好城市更新规划安排,改善老旧小区基础设施,优先支持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城市高质量内涵式发展。在后续规划实施监督和体检评估中,进一步加强对养老设施等指标的跟踪和监督。
二、加大用地政策支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的要求,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年11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提出针对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可实行过渡期政策。同时,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抓好政策落实,将进一步完善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机制,支持各地在城市更新中统筹建设好养老服务设施。此外,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涉老法规政策宣传和对地方执行该《指导意见》的跟踪调研,重点督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大与同级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相互衔接和协同配合力度,结合实际指导辖区内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相关管理流程,优化供地服务,促进国家层面政策措施及时有效落地。
再次感谢你们对城市更新工作和养老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