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5]51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取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国海环字[2004]503号)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从即日起海洋工程建设单位不再编制环评大纲报我局审查备案,直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编制环评报告书,并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报告书的要求报送主管部门核准。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