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监察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0〕10号)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的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推动海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海洋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单位为目标,紧紧围绕国家海洋局中心任务开展监察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行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为海洋事业营造风清气正、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监察工作的目标
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加大预防腐败力度,防止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以廉政勤政建设的实际成效,促进所在单位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全面发展,为海洋事业健康发展提供纪律保证。
三、监察工作原则
1.服务中心的原则。紧紧围绕国家海洋局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抓住影响海洋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监察工作。
2.客观公正的原则。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3.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立足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察,严格事后监督,逐步建立执法检查、廉政监察、效能监察长效机制。
4.依靠群众的原则。虚心听取群众意见,真诚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受理群众举报。
5.注重实效的原则。监察工作应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并注重实际效果。
四、监察部门和监察对象
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的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察部门)是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的内设机构,实行纪委和监察室合署办公的工作机制,分管领导向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接受监察部驻国家海洋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分局、海监总队和极地办公室的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公务员和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以下称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局属事业单位的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和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下称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五、监察部门的工作任务
监察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落实国家海洋局和本单位重大部署为重点,不断优化工作环境,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监察部门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对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局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围绕国家海洋局和本单位重大决策开展工作,督促其在清正廉洁的基础上,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2.对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围绕海洋管理、海洋执法、海域使用论证、人事任免、项目审批、大额经费使用、收费、罚款、基本建设工程、修船造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开展监督工作,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
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经分管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按照相关规定调查了解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并需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应及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组织力量查处。重要案件必须报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
4.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教育。
5.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6.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7.完成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加强对监察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要把监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分管监察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监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支持监察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监察人员要从政治上爱护,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要积极为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要保证监察工作经费,确保监察工作顺利开展。被监察的单位、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密切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把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要求落实到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
各单位的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要以提高监察工作能力为重点,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纪、敢于碰硬;要联系群众、谦虚谨慎、廉洁勤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监察工作任务;要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加强监察理论研究,全面提高监察干部素质和业务能力,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