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721号建议的答复
国海函〔2017〕第87号
蔡素玉等11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合力处理海上垃圾的建议”收悉,现结合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广东省人民政府意见答复如下:
一、感谢您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关心。诚如您在建议中所言,香港及内地的海洋垃圾问题不容忽视。海洋垃圾来源广泛,来源于废弃物排海、不当或非法倾倒、海上各类作业活动等,海洋垃圾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针对去年珠江流域汛潮造成的垃圾漂流,广东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提出了“岸上堵、海上查、集中清、从严罚”的整治要求,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垃圾处理、运输、倾倒等问题开展全面自查、执法巡查和全方位堵截。同时,积极与香港特区政府开展沟通协商、密切合作,设立粤港海洋环境管理专题小组,建立海洋垃圾通报警示系统,共同处理海洋垃圾问题。
三、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海洋垃圾问题高度重视,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控,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监管。二是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增强辖区垃圾处置能力,使垃圾产生量与处理量相匹配。三是继续加强对陆上垃圾运输车辆的巡查执法,依法对违法运输和倾倒垃圾行为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四是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长效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整治工作常态化开展。
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垃圾治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名义,召开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明确要求各地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2020年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二)关于加强海上巡查执法
在2016年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中,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了城管、公安、海事、交通、水利、渔政等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5978人次、执法车辆(船只)6001次,巡查大小码头279个,检查生活垃圾处理厂65座,生活垃圾中转站1118座,垃圾运输车辆2219辆,清理处置各类垃圾2223吨。同时,广东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珠江口抽调船艇和人员成立了“粤中海洋执法机动队”,重点加强海上打击力量。此外,向2.2万艘渔船公布举报电话,动员渔民群众举报海上倾倒垃圾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联合珠江口六市海监支队在主要违法倾废海域开展巡航。4月17日-5月10日,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联合广州海事局、广东海警在珠江口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目前已建立长效执法协作机制,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三)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一方面,完善医疗废物法规标准体系。为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计生委颁布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明晰了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登记及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的责任和相关要求。同时,卫生计生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实施《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等相关技术标准,明确了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
另一方面,加强医疗废物综合监管力度。卫生计生委连续多年将医疗废物处置列入重点执法监督检查计划,依法查处违规行为。2013年在全国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医疗卫生机构52万家,立案查处1.5万家。2014年、2015年、2016年全国分别查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6967件、15183件、15876件。2017年,卫生计生委将在全国监督抽检10%一级医院、4%其他医疗机构和30%采供血机构,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和容器、暂存设施设立以及医疗废物交接、运送、贮存、处置等情况。
此外,广东省各级卫生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目前广东省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关于海洋垃圾监测与专项研究
2007年以来,国家海洋局每年选择50余个代表性的区域开展海洋垃圾监测工作,掌握我国管辖海域垃圾的种类、数量、来源等情况,相关监测评价结果通过《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对外发布。2016年,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海洋微塑料试点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重点海域水体、海滩和海洋生物体内的微塑料污染状况。同时,利用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项目,组织开展海洋垃圾和微塑料的监测方法、环境影响、管理对策等研究。
四、海洋垃圾来源广泛,其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群防共治。针对您所提出的建议,各有关部门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海洋垃圾监管
国家海洋局将组织各级海洋部门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入海河流、海域沿岸及海上各类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巡视检查,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各类随意倾倒垃圾入海的违法行为。同时,国家海洋局将继续支持沿海地方政府开展海洋垃圾清除与管理,做好海洋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等工作。
(二)继续加强粤港防范海洋垃圾合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将积极发挥粤港海洋环境管理专题小组作用,不断加强粤港跨境海洋环境保护合作,防范“海上垃圾”现象重演,共同处理海洋垃圾问题。同时,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垃圾源头管控,做好垃圾收运、处置等全过程监管。
(三)强化医疗废物管理
进一步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落实部门责任。卫生计生部门重点做好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管,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列入年度综合执法监督检查,并将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每年开展执法检查。环保部门重点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建设,加强对医疗废物运送和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
(四)继续实施海洋垃圾分布状况监测与评价。
国家海洋局将组织各级海洋部门每年继续对管辖海域的海面漂浮垃圾、海滩垃圾和海底垃圾进行监测和调查,全面掌握我国海洋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来源等情况,定期发布监测和调查结果,为各地政府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海洋垃圾预防和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五)强化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利用“世界海洋日”、“国际海滩清洁日”等,开展海洋垃圾影响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杜绝随意倾倒垃圾的行为。组织开展海滩垃圾和海洋垃圾清理等志愿活动,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治理海洋垃圾,为海洋垃圾防治营造良好氛围。
再次感谢您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关心支持,并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
010-68048024
国家海洋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