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238号(资源环境类198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海函〔2017〕第83号
范迪安等11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扩大海洋生态补偿金覆盖范围至村镇两级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明确规定,也是应对海洋生态环境恶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海洋局高度重视海洋生态补偿,近年来围绕海洋生态补偿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印发了《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牵头制定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标准,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探索流域-海域生态补偿机制以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补偿机制。
二是加强海洋生态补偿标准与管理办法的研究,出台了《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推动研究制定《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和《海洋类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
三是鼓励沿海地方积极探索海洋生态补偿。山东省、海南省制定了海洋生态补偿的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并开展了一定的生态补偿工作。
四是2011年-2012年,威海市、连云港市、深圳市作为全国海洋生态补偿试点市,从海洋开发活动生态补偿、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和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生态补偿三方面推进海洋生态补偿的试点工作。此外,山东、福建、广东等在围填海、跨海桥梁、海底排污管道等项目建设中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由开发利用主体缴纳生态补偿费用,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或由开发利用主体直接采取工程补偿措施进行生态修复与整治,但相关的补偿资金还未覆盖至镇村两级。
二、下一步,国家海洋局将围绕海洋生态补偿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在重要生态功能区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建立海洋保护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调动多方力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二是积极推动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加快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在财政部等部门的支持下,建立并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及相关标准,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在补偿方式上,充分考虑补偿资金向基层倾斜,调动基层群众保护海洋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用于开展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补偿,逐步扩大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覆盖范围。
感谢您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海洋局
2017年9月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 010-6804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