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36号(资源环境类12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海函〔2017〕第71号
侯一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海域生态红线划定和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结合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意见答复如下:
诚如您在提案中所言,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向沿海地区不断聚集,陆源污染严重,近岸局部海域海水环境污染严峻,近海富营养化加剧,海洋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不容乐观,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迫在眉睫。采取强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对于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海洋局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早在2012年就开始启动渤海海域海洋生态红线试点工作。2014年7月,渤海三省一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天津市)建立了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渤海约37%的海域和31%的自然岸线划定为红线区域。在总结渤海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6年4月,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了海洋生态红线“国家指导监督、地方划定执行”的原则,提出了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和海水质量等4项控制指标,要求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沿海各省(区、市)管理海域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 %,全国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全国海岛保持现有砂质岸线长度,到2020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并将前3项指标细化分解至各沿海省(区、市)。
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3月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对海洋国土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确立划定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主要目标。二是明确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任务及相关要求。三是对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节点。
农业部2014年开始启动我国近海渔业资源和近岸产卵场情况调查,加强对海洋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共设立海洋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53个。
针对“在总结已经实行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省、市工作基础上,加快推进全国沿海各省、市的海域红线划定工作,明确进度安排,出台时间表,实现海域生态红线对我国近海及毗邻海区的全覆盖”的建议。国家海洋局在《意见》印发后,立即着手做好红线划定的审查准备、技术指导等工作;举办培训班,指导沿海地方科学划定红线。沿海各省(区、市)按照《意见》和《指南》要求,积极推进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开展划定方案编制,并报国家海洋局审查。2016年12月底,国家海洋局全面完成沿海省(区、市)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审查工作。根据沿海省(区、市)报审的划定方案,综合在渤海海域已划定的海洋生态红线,经初步统计,沿海省(区、市)(其中海南只含本岛)累计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约97000平方公里,约占沿海省(区、市)管理海域面积的30%;划定大陆自然岸线约6800公里,保有率约为36%,初步实现《意见》目标。
针对“通过国家立法等方式,使得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成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必须严守生态红线”的建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指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中办、国办2017年1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作出了总体部署,并明确“鉴于海洋国土空间的特殊性,国家海洋局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划定并审核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目前,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将由“划定”逐步转为“严守”。
针对“对海域生态红线内区域,实行分级管控,对红线内筑池、沉礁、网箱、浮筏等养殖行为和商业开发进行严格限制”的建议。国家海洋局在发布的《指南》中,已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分区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制定差别化管控措施,实施针对性管理。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禁止实施各种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预留区,禁止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在海洋生态红线区的其他区域,禁止围填海和采挖海砂等活动。对于红线内的沉礁行为,农业部认为人工鱼礁是海洋牧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内外通行的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修复海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与海洋生态红线保护目标相一致,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规范管理,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建设,而非严格限制。对于生态红线内网箱、浮筏等养殖行为,农业部认为,如该区域内有明确的法律法规限制养殖,则应依据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如果养殖行为发生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区域内,只要渔民领有养殖证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科学养殖容量,则应对相关养殖行为予以支持,切实保障渔民合法权益。
针对“坚守红线还需要各执法管理部门间的协调,实现‘海洋局上岸,环保局下海’的无缝对接”的建议。今年7月份,在环境保护部和发展改革委的牵头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气象局、海洋局、测绘局等十二部门成立了生态保护红线部际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工作小组和专家委员会,统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各项任务,协调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工作重大问题,推进各部门和地方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等事宜。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海洋局将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要求,指导各省(区、市),在省(区、市)级层面,加强各级环保与海洋部门的沟通,协调陆地与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最终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同时,环境保护部将指导地方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使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具有更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更高效的执行力。
海域生态红线划定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陆源污染减排、陆海统筹、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多方面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下一步,国家海洋局将主要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根据各地划定的海洋生态红线,组织建立全国海洋生态红线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一张图”管理;二是充分整合资源,建立海洋生态红线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开展海洋生态红线监视监测;三是制定出台海洋生态红线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对地方海洋生态红线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督察、定期评价和考核;四是按照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的整体部署,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红线的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五是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逐步建立起系统的生态损害和保护补偿机制。
再次感谢您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您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国家海洋局
2017年8月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 010-6804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