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71号建议的答复
国海函〔2017〕第53号
令狐安等17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控制渤海海域填埋面积的建议”收悉,现结合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意见答复如下:
一、为严格管控渤海围填海活动,推动渤海海洋资源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状况持续改善,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围填海管控办法》,以及《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和《海洋督查方案》等文件要求,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渤海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政策。
一是停止渤海内的围填海活动。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和审核渤海内的围填海项目,国家海洋局暂停受理和审批渤海内的区域用海规划,暂停安排三省一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天津市)在渤海内的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开展围填海后评估工作,对渤海内围填海的经济社会效益、海域资源变化、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为加强渤海海域的综合整治提供决策依据。
二是完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探索渤海各类海洋空间规划的“多规合一”模式。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提出渤海海洋空间规划的总要求和管控措施;编制渤海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建立海岸带地区协调发展新模式和综合管理新机制。
三是加大渤海综合管控能力建设。围绕围填海重点区域、重要污染源、河口海湾和环境风险区,加快布设在线监控设备,尽快实现渤海全部已建设备联网。加快推进“一站多能”和“一中心多基地建设”。加大渤海围填海活动、生态环境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海洋执法等方面能力建设。
四是实施渤海海洋督察。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海洋督察制度,采取专项督察和常态化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对三省一市落实围填海管控措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察。
二、目前我局已将《渤海保护法》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启动了渤海立法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形成了《渤海保护法》草案阶段性成果,后续我们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配合做好相关推进工作,逐步推动渤海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和系统化的轨道。
三、2012年10月,我局印发了《国家海洋局关于建立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若干意见》,并配套印发了《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2014年7月,三省一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对重要滨海湿地、典型砂质岸线等8类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实施严格保护,共划定生态红线区14556平方公里,占渤海近岸海域面积的38%,并将渤海31%的自然岸线纳入保护范围,实施最严格的开发利用活动管控措施和海洋环境标准。
四、发展改革委于2016-2017年安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9.9亿元,支持三省一市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2015年以来,安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建设基金29.4亿元,有效吸引社会投资参与渤海治污设施建设。2016年12月,召开渤海环境保护省部际联席会议,印发《渤海环境保护近期工作要点》,会同各有关单位聚焦渤海保护与治理。下一步,发展改革委还将继续贯彻落实《“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对符合条件的渤海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积极给予支持,
五、国土资源部自2013年以来,每年都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影像对沿海省份围填海造成的土地利用情况连续开展遥感专题监测工作,但目前还无法做到利用卫星对渤海海域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国土资源部将根据需要进一步加大专题监测力度,加强监测成果的应用,以满足各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
再次感谢您对渤海环境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并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海洋局海域综合管理司
010-68024628
国家海洋局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