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38号建议的答复
国海函〔2016〕87号
蔡学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填海造地立法、发展海洋经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国海洋管理工作的关注,对于您提出的完善填海造地立法、发展海洋经济的建议,我们深表赞同。围填海作为我国开发利用海洋的主要方式之一,有效保障了国家重大项目用海,为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国家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围填海不可避免地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比如您提到的海域、岸线资源减少等。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围填海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实行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对围填海实行约束性指标管理”,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
从严管控围填海,合理开发海域资源,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国家海洋局根据党和国家要求,在充分吸纳和借鉴有关沿海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订了一系列围填海相关制度文件,不断加强用海项目审查、论证及监管,形成了“区划统筹、规划引导、计划调节、科学论证、严格审批、强化监管”的围填海管理体系。全国及沿海省市海洋功能区划,明确了到2020年的围填海总量及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通过区域用海规划制度实施,加强了规划统筹,促进了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实施围填海计划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计划手段控制围填海规模。2016年,围填海管控制度列入中央深改办重点工作,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围填海管控办法》,将通过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进一步从严管控围填海活动。此项制度制定工作将在年内完成。
目前,我局已启动了《海域使用管理法》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计划在“十三五”时期内完成法律修订工作。围填海管控将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我局将就围填海管理机制、规划计划、总量控制、围填海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围填海项目论证审批相关责任等内容进行专题研究。通过此次法律修订,将进一步完善围填海管理立法,为从严管控围填海活动奠定法律基础。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海洋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我国海洋事业发展。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海洋局海域综合管理司 010-68024628
国家海洋局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