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66号建议的答复
国海函〔2016〕86号
张玉珍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自然海岸线保护的建议收悉。结合交通部、旅游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海岸线是海洋与陆地分界线,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资源价值。加强海岸线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岸线资源,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你们建议中指出的我国海岸线开发与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加强自然海岸线保护的建议,中肯客观,切合实际,我们深表赞同。
近年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海岸线特别是自然岸线的保护。2012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提出“到2020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2000公里”的目标,并要求沿海省级、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中予以落实。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自然岸线控制制度,建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2016年,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
目前,自然岸线管控制度已经列入我局承担的2016年中央深改办重点工作。具体说,我局将推进以下工作,加强自然岸线管控。
(一)深化海岸线管控制度建设。按照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要求将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落实到沿海市县,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开发强度等对海岸线进行分级保护、分类管理,提出保证自然岸线保有率有效落实的用海政策和管控措施,明确沿海省区市要制定海岸线整治修复计划。该办法将报请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后印发。
(二)全面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我局在环渤海地区开展海洋生态红线试点的基础上,印发了《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及相关技术规范。其中,将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作为海洋生态红线制度重要的控制指标,对沿海省区市提出了明确的指标要求,并且要求各地区对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的自然岸线进行登记。
(三)严格用海项目占用岸线审查。在建设项目用海论证、审批以及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中,严格用海项目占用岸线审查,要求各级海洋部门建设项目用海审查必须提出对岸线利用和保护的意见、措施。同时,研究制定产业用海控制标准,对岸线占用、岸线利用效率和单位岸线投资强度等指标作出更加明确的规范。
(四)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制定了“蓝色海湾”整治修复工程规划,将海域海岸线的整治修复作为主要内容,重点开展沙滩修复养护、海岸堤坝构筑物清理、海岸植被湿地修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岸线整治修复工作,着力改善海岸线平直、硬化、生态功能减弱等问题,恢复自然岸线的生态功能。该项目已经列入海洋“十三五”重大工程,计划到2020年完成岸线整治和修复不少于2000公里,其中修复典型砂质自然岸线不少于400公里。
(五)强化海岸线利用动态监测。依托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通过遥感监测、现场监测等多种手段,实时掌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组织沿海地方定期开展海岸线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非法用海和破坏海岸线资源的行为。研究制定《自然岸线统计监测技术规程》,全面开展自然岸线变化情况统计监测。
衷心感谢你们对海洋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海洋局海域综合管理司 010-68024628
国家海洋局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