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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573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14189/2016-00006

        提案议案办理结果 

        发文字号

        国海函〔2016〕85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26日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573号建议的答复

        国海函〔2016〕85号

        张惠等7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订《海域使用管理法》切实解决闲置海域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国海洋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自2002年《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贯彻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权属管理、海域有偿使用等基本制度,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协调海洋开发利用,合理配置海域资源,维护用海者合法权益,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你们提到的闲置海域问题。现行《海域使用管理法》只对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应尽的义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等情形进行了规定,对海域闲置的定性和罚则存在立法缺失,造成了海域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此,我局组织开展了闲置海域处置问题专题调研,重点对闲置海域处置的依据、定性、罚则等进行了分析评估,为依法规制海域闲置行为提供了制度研究储备。造成闲置海域问题的因素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一是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致使原项目难以实施。地方招商引资一般需要不少于一年的磨合时间,在海域使用申请时达成投资意向的项目在海域使用审批结束或者填海完成后往往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不能落地。二是地方政府海洋开发缺乏长远考虑,规划调整变化快,一旦相关规划调整,部分已填海域的用途呈不确定状态,导致实际用海项目难以落地。三是基层政府财力有限,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投入不够,招商引资力度不够,导致无实体建设项目落户。四是外部经济环境影响。经济整体下行的背景下不少涉海行业不景气,企业从投入产出效益考虑,放缓建设步伐,影响填海工程实施。五是相邻海域开发活动未得到妥善协调。部分围填海用海项目受其他用海活动限制,需要其他用海活动完成后,再行填海造地。六是施工后自然沉降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围填海项目竣工后,需沉降晾晒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达到项目施工标准;沉降完成后,又需要一段时间对该区域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实体项目落地之前,需要至少2-3年以上的时间。

         

            目前,《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的闲置都作了规定。《行政许可法》第66条规定“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2012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也提出要“探索建立闲置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这些法规和政策将为修订《海域使用管理法》提供重要的依据。

         

            根据工作规划,“十三五”期间《海域使用管理法》修订工作将提上日程,并有望列入2017年国务院立法计划。目前,我局已经着手开展《海域使用管理法》修订的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并将闲置海域的规制作为加强海域使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专题之一,重点研究闲置海域使用权无偿收回和海域使用退出机制等制度,探讨期限认定、收回处置程序等具体问题,为《海域使用管理法》全面修订奠定工作基础。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你们对海洋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海洋局海域综合管理司  010-68024628

         

                                                                              国家海洋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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