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581号建议的答复
国海函〔2016〕64号
张惠等7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海洋垃圾防治立法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结合环境保护部、科技部意见答复如下:
一、诚如你们建议中所言,不断增加的海洋垃圾正日益威胁着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并成为全球性问题。
二、各部门对海洋垃圾问题高度重视,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开展海洋垃圾监测工作
国家海洋局从2007年起组织开展海洋垃圾监测,监测项目包括海水表层、海滩和海底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来源等,相关监测评价结果通过《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对外发布。另外,针对新型海洋污染物微塑料,国家海洋局于近期启动了专项监测工作。
(二)实施海洋垃圾监督管理
环保部将海洋垃圾污染防治、陆源污染物防治和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建立了涵盖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了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开展了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各地也积极探索建立部门间合作机制,组建陆域、河流、海上保洁队伍,实施垃圾巡查制度,建设垃圾水面拦截设施、回收设施和处置设施,对海洋垃圾的预防和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开展海洋垃圾防治科技研究
科技部自“十一五”以来,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设置了10余个项目,安排专项经费近1.6亿元,取得了一系列技术成果,为海洋垃圾防治提供了科技保障。科技部、国家海洋局通过海洋公益性专项资助微塑料生态环境效应影响研究,将“海洋微塑料监测和生态环境效应评估技术研究”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
(四)参与海洋垃圾防治国际合作与交流
我国严格履行相关国际公约,积极参加海洋垃圾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目前海洋垃圾相关内容已被列入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清单,中美海洋垃圾防治合作也被纳入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访美成果,威海和厦门市分别与纽约和旧金山市建立了海洋垃圾防治“伙伴城市”合作关系。
(五)开展海洋垃圾防治宣传教育
结合每年“全国海洋宣传日”,通过多种宣传手段,提高公众对海洋垃圾防治的意识。通过组织海洋垃圾清理、海滩垃圾清扫和海洋垃圾污染防治专题展览等活动,培养公众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习惯。
三、您在建议中提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平台上的生活垃圾能否弃置入海的规定不一致,就此说明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二条)和《伦敦公约1996年议定书》(第1.4.2.1条)的规定,“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平台上经处理可投弃入海的生活垃圾不属于利用运载工具向海里进行投弃,不属于“倾倒”范畴。因此,两部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四、关于您提出的推进海洋垃圾防治立法工作的建议,下一步各部门将相互配合,积极开展海洋垃圾防治立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我们也将加快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加强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此外,各部门还将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区域联动监管机制
建立陆海共治、区域联动的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制定联防联治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研究建立跨区域海洋垃圾防治补偿机制。严格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在相关部门协同合作的基础上,完善废塑料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海洋垃圾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扩大海洋垃圾监测范围和类型,密切跟踪垃圾入海途径、方式,为海洋塑料垃圾的监管和处置提供全面的监测数据。
(二)发挥科学技术支撑作用
结合现有技术储备情况,将陆地垃圾回收和循环利用适用技术向海洋推广。加快海洋垃圾清理和回收技术创新,支持海洋垃圾防治关键技术研发,增强海洋垃圾防治科技支撑。
(三)加强国际合作和宣传教育
继续参与海洋垃圾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以落实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和习近平主席访美成果为契机,深入推动中美海洋垃圾污染防治“伙伴城市”合作。推动海洋垃圾防治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走进社区、走进校园,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公众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海洋环境保护氛围。
感谢您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关注支持,并希望您今后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 010-68047637
国家海洋局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