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确定的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任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2001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并授权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
一、国务院批复要求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指出,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当前我国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后备资源紧缺,开发方式粗放,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为此,国务院要求: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保障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实行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开运行。国家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社会提供矿产资源基础信息;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引导和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资源和市场,实施重要矿产储备,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要,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坚持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积极推进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妥善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认真组织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要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供需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突出重点,提高深度,防止简单重复。省级规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你部负责审批。具体审批办法由你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强化实施措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4月30日发出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提出五条贯彻实施的意见:
1.《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务院的批复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纲领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要严格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要求,抓紧完成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我部审批。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要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供需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突出重点,提高深度,防止简单重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规划。各级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3.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4.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职能,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要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各地要加大对服务于地方的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的投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鼓励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提供科技支撑。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三、《规划》关于我国矿产资源形势的分析判断
《规划》认为,经过五十年的努力,我国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基本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截止1999年底,我国已发现矿产171种,其中有探明储量的矿产156种、矿产地2万多处。1999年,全国固体矿产总产量44亿吨,石油1.6亿吨,天然气241亿立方米;全国矿业产值3573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4%,矿业和以矿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产值约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30%;矿产品及相关能源、原材料产品进出口总额约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15%。随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建成了大庆、平顶山、攀枝花、金昌、个旧等300多座矿业城市(镇)。目前,我国92%的一次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30%的工农业用水和城乡居民用水来自矿产资源。
但是,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后备资源紧缺,一些大宗支柱性矿产供不应求;二是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技术装备水平和集约化程度低,资源利用率还不高;三是进出口结构不合理,出口优势矿产的优势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四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一些地区较为严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率低;五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滞后,矿业要素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宏观调控能力和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规划》对二十一世纪初我国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的基本判断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口增长对矿产资源的强劲需求与大宗支柱性矿产短缺的矛盾将日益突出。我国正处在迅速推进工业化阶段,人口增长将接近高峰期,尽管矿产品的需求结构和使用强度将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但能源、原材料矿产的需求总量将持续扩大。我国矿产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58%;地质找矿难度增大;石油、富铁矿、铬铁矿、铜矿、钾盐等重要矿产将严重短缺,其中多数质量较差;相当一部分大中型矿山进入中晚期,可采储量与产量大幅度衰减,一些矿山和矿业城市(镇)将面临资源枯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地表水短缺对地下水的调查评价和合理利用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国际矿业环境为我国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为矿业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世界上的石油、铁、铬、锰、铜、钾盐等矿产储量丰富,与国内资源和市场互补性强;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矿业投资环境明显改善,有利于我国扩大利用其他国家的矿产资源和矿产品。另一方面,国际矿产品市场因受政治、经济、军事等因素的影响而起伏波动,世界矿业结构将继续进行日益深刻的调整,矿产品市场、矿业资本市场和国际矿业投资的竞争日趋激烈。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为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国内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从国际市场进口矿产品和向国际市场出口矿产品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随着国外低成本的矿产品及相关能源、原材料产品的进入,我国矿业将面临冲击,那些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低的矿山企业将首当其冲。我国矿业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整体竞争力的任务非常迫切,非常艰巨。
四、《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目标
《规划》确定规划期内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四项总体目标:一是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提高国内矿产资源的可供性;二是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三调整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变,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四是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规划》确定到2005年的主要目标是:
(1)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制运行,加强公益性调查评价,鼓励商业性勘查,重要矿产的储采比有比较明显的改善,国内矿产资源的可供性有所提高。
(2)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增长与经济总量增长相适应,能源、原材料矿产供应安全得到保障。国内石油产量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略有增长,天然气产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煤炭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能源矿产结构得到改善。大宗支柱性矿产的国内供应能力得到巩固。地下水资源的状况与潜力基本查明,并得到适度、合理的开发利用。
(3)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固体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对外开放的局面开始形成。出口优势矿产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出口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地位得以巩固和提高。实施战略矿产储备,“十五”启动石油战略储备。
(4)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调整、优化。大、中、小型开采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勘查、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结构严重失调的状况得到初步改善,优质矿产品、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矿产品比例进一步提高。进出口结构得到改善。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更趋合理。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初步实现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石油、天然气矿产采收率有所提高,固体矿产采选综合回收率比现状提高3-5%,伴共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6)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初步改善。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得到加强;不再新建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开采项目;矿山“三废”治理率基本达到国家要求,矿山土地复垦面积新增100万公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25%以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率明显下降。
(7)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以规划、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和以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业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矿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有所提高。
《规划》确定到2010年的远景目标是:
(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改革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实现根本转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开放、具有国际竞争力、保护生态环境的新型矿业初步形成。
(2)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的矿产资源勘查新局面基本形成,国内重要矿产的可供性进一步提高;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安全、稳定的矿产资源供应体系初步建立,实现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所需要的资源基础具有持续、可靠的保障。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进一步调整和改善,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五、《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规划》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资源放在首位。加强并超前进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使耗减的矿产储量适时得到补充和增加;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采选综合回收率;加强资源保护,节约使用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提高伴共生矿产的综合利用率。
2.加强规划和政策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规划、政策的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控资源利用总量,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3.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利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利时机,在加强国内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外资源,面向国际市场,不断增强我国矿业在国际矿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保障安全、稳定、可靠的矿产供应来源。
4.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根据矿产资源区域分布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分工合作,协调发展。加大西部和海域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力度,促进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
六、《规划》确定的关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的任务
《规划》要求,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国家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为矿产资源规划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降低投资风险。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多渠道社会投资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勘查,逐步形成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公益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勘查互相促进、良性循环的新局面。
关于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规划》作出如下安排:
开展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重点开展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工作。积极开展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物探化探遥感调查等基础地质工作,加强西部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基础调查工作。优先安排西部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和国家紧缺矿产的调查评价工作。
开展西部地区新区、新领域和海域新区石油、天然气资源远景评价。开展山西沁水盆地和河东煤田、安徽两淮、贵州六盘水等主要产煤区的煤层气调查评价。开展对我国优质煤炭资源潜力和分布状况以及西南“三江”、南疆和青藏高原等缺煤地区煤炭资源潜力的评价。加强资源潜力较大的重要城市、经济区及油田区地热资源的调查评价。积极开展天然气水合物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技术的研究。
加强西藏“一江两河”、青藏高原东缘、西南天山、西昆仑、阿尔金等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矿产资源区域评价;加大对西南“三江”、攀西、东天山、祁连山、秦巴、南岭、云开、武夷山、东昆仑、德尔布干、阿拉善、吉林老岭等成矿区带的调查评价力度;加强对有重要前景的资源富集地区、重要矿种和新类型矿产资源的评价。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优质、高效、新型非金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积极做好西部地区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加强钾矿资源的基础研究和富钾盐湖资源的调查评价。
开展全国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以西北干旱地区、西南岩溶石山和红层地区为重点,针对重点工农业经济区、能源和原材料基地、农牧业重点开发区、产业经济带、重要城镇等,加强地下水资源潜力调查评价。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和严重缺水山区的供水水文地质勘查。
在探索开展重点地区和大型矿区的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基础上,逐步推进全国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全面调查全国矿山“三废”排放状况、生产矿山及弃坑、闭坑矿山的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状况。加强对因地下水不合理开采引起的沙化、盐碱化,大中城市地面沉降、塌陷,以及沿海地区的海水入侵等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评价。
依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加强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研究与开发,维护国家对国际海底区域的合法权益。
关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作出如下安排:
国家鼓励利用多渠道社会资金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重点鼓励勘查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环保煤、地热、优质锰、铬、铜、金、银、镍、钴、铂族金属、钾盐等国内资源供给不足的重要矿产;鼓励在中西部地区、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等经济欠发达且具资源潜力的地区进行适应市场需要的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区,特别是资源耗竭矿区的周边和深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增加后备资源,减缓产量递减。
清理和制定有关的矿业政策,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依法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探矿权人发现经济矿床后依法取得采矿权。积极培育和规范以矿业权市场、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业生产要素市场,发展和规范中介市场。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对后续资源进行勘查。系统收集、整理过去50年分散在各部门、各地方的地质资料,抓紧组织地质资料的二次开发,建立全国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依法可以解密的地质资料,及时向社会提供服务;对国家出资开展的公益性调查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成果信息,引导和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在地质勘查转制的过渡时期,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投资开展商业性勘查工作。对以往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国家委托原承担勘查施工任务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经营该矿产地的探矿权,探矿权价款经依法评估、确认后,转为国家资本金。公益性调查评价工作发现有利的资源远景区后,及时组织探矿权招标,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通过竞争性投标获取探矿权,进行商业性勘查。尽快开展对新疆东天山中段和云南“三江”中段等有利成矿区带进行探矿权招标的示范工作。
七、《规划》确定的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任务
为切实贯彻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规划》确定了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六大任务: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实施战略矿产储备;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一)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开采国内短缺的矿产资源;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产保值。
能源矿产。加强西部和海域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力度,增加原油生产能力,把天然气开发放在重要位置,为实施“西气东输”工程提供稳定可靠的资源基础;积极扶持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煤矿生产矿山煤层气的抽取利用。调控煤炭开采总量,限制开采高硫煤、高灰煤,加强优质煤、环保煤和特殊煤种的保护性开采,积极开发与推广洁净煤技术,优先发展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和煤炭洗选加工利用技术。鼓励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地热资源。
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铜、金、银、钽、铌等矿产。限制开采钨、锡、锑、稀土、钼、汞等矿产,严格控制开采总量。控制新建铝土矿矿山,鼓励现有铝矿山提高采选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非金属矿产。严格控制重晶石、萤石、菱镁矿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限制开采石棉矿。暂不新建硫铁矿矿山。扩大钾盐开采规模,研究开发含钾岩石的农业应用技术。加强环保、节能、农用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鼓励开采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建材非金属矿产。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扩大非金属应用领域,研究开发新型非金属产品,提高装备水平,大力发展深加工。
(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审批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审批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乱采滥挖。因地制宜地确定并控制矿区的最低开采规模。对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保证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对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显着不协调、资源破坏浪费严重的生产矿山,限期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统一规划,整改联合,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之路。
国家鼓励开采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范围内的矿产项目;限制或者禁止开采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范围内的矿产项目;禁止开采属于《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范围内的矿产项目。禁止在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依法实行有计划的开采,并实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与矿床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符合批准的国家规划矿区总体开发方案。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适于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产地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对当前尚不能经济地开发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贫矿或难选冶矿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不得进行破坏性开采。加强主焦煤等稀缺资源的保护。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建设单位必须向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科学论证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伴共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必须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要求。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研究开发矿产品深加工技术、贫矿和难选冶矿利用技术及节能降耗技术,支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深部采矿与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开发利用等问题的科技攻关。
监督和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利用多种矿产伴共生的综合性矿床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伴共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的措施。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对“三废”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推进节能降耗,不断提高单位能源、矿产资源的国民经济产出率。发展矿产品深加工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技术,节能、节材、节水、降耗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消耗水平。积极发展稀缺资源的廉价替代品。鼓励对废旧金属及其它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
(三)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鼓励并依法保护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在我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具有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提高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制定积极的外商矿业投资政策,扩大矿业对外开放的领域,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为外商投资和国内矿业企业对外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1)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方合作者以非法人合作组织的形式进行矿产资源勘查。
(2)外商投资企业和非法人合作组织发现具有商业价值的矿产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采矿权的条件,国家保障其依法获得采矿权。
(3)鼓励外国投资者与国内矿山企业合资、合作,提高采选冶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市场竞争力。
(4)鼓励外国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参与合资、合作办矿,不得非法向外国投资者提出各种形式的股份或者利润分成要求,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不得非法增设收费项目;积极改善本地区的外商投资条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维护矿业秩序,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加强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明晰、简化、规范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及时提供地质、法律、政策、管理等各种信息服务。
(四)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
国家采取国际贸易与勘查开采并举的战略,在适时、适度进口矿产品的同时,鼓励、引导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国内资源不足、国民经济发展需求较大的矿产和国内稀缺矿产。国家通过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国内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和经营行为。
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形成具有国际矿业投融资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新型跨国公司。
根据比较利益原则,调整矿产品进出口结构,提高进出口效益。加强对钨、锡、锑、稀土、萤石、重晶石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出口总量的调控和出口秩序的治理。
(五)实施战略矿产储备
(六)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逐步建立环保型矿业。
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汞、炼砷、炼铅锌、炼油、炼焦、炼硫、炼矾。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研究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监督、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的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进管理措施。
探索新机制,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选择若干不同类型、影响大的大型矿区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采矿活动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治理。
八、《规划》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区域布局的安排
根据区域矿产资源赋存规律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在稳定东部矿产资源开采的同时,积极推进西部和海域优势矿产资源开采,实现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在空间上的合理配置,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
(一)西部地区
西部地区矿产资源比较优势突出,具备形成特色支柱产业的资源基础,对缓解国家急缺矿产的供需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45种主要矿产中,西部地区的天然气、铜、磷、钾盐、锰、铬、钛、镍、铂族、锶、锌等20余种矿产的保有储量占全国50%以上,另有9种矿产也具有比较优势。地下水分布广,调蓄能力强。该区成矿地质条件好,但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较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点是:
1.把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开发作为重点,进一步调查评价“西气东输”工程沿线各含气盆地、煤田的天然气、煤层气资源潜力,圈定新的找矿靶区,加强重点区带的勘查,保证“西气东输”工程30年稳定运行的资源基础。
2.以优势矿产资源为基础,重点鼓励塔里木(油气)、黄河中游(油气)、柴达木(油气、钾盐)、东天山—北祁连(有色、贵金属)、秦岭中西段(有色、贵金属)、西南“三江”中南段(有色)、攀西—黔中(化工、金属和能源矿产)、四川盆地(天然气等)、红水河—右江(有色、贵金属)、西藏“一江两河”(有色、贵金属)等十个资源集中区的勘查、开发利用,近期重点鼓励加强对塔里木、东天山和西南“三江”中南段三个资源集中区的勘查、开发利用。
3.把地下水勘查放在突出位置,以西北鄂尔多斯盆地、河西走廊、塔里木盆地和西南岩溶石山地区为重点,加强区域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查明区域地下水资源潜力,为贫困缺水地区、基础工业建设和农牧业重点开发区提供地下水资源远景区。
(二)中部地区
中部地区能源矿产和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煤、石油、天然气、铁矿、铜、铝土矿、铅、锌、镍、钨、金、银、硫铁矿、磷矿等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在全国矿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中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点是:
1.鼓励大庆、吉林、中原、江汉等石油企业在老油田周边和深部开展找油工作,开发和完善二次、三次采油技术,研究开发低渗透油藏和稠油藏的经济开采技术,延长原油稳产年限,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转换。鼓励和引导山西、安徽、河南等省的重点煤炭矿山企业实现规模开采,优质优用,发展洁净煤技术,提高洗选、就地转化和深加工水平。鼓励勘查、开发利用山西沁水、河东煤田、安徽两淮地区等地区的煤层气资源,加快实现煤层气产业化。开展老油田区地热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2.重点鼓励在东北松辽盆地(油气)、兴安(有色)、东北“三江”(煤炭、建材)、黄河中游(煤炭、黑色、有色)、京九铁路中段皖赣北(煤炭、黑色、有色、建材)、湘南赣南(有色)、湘北鄂西(磷、建材)等矿产资源富集地区勘查和开采适应市场需要的矿产资源。对钨、锡、锑、离子吸附型稀土、钼等在国内外具有优势的矿产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保护性开采。
(三)东部地区
东部地区石油、铁矿、金矿、金刚石、硼矿、滑石、石膏、菱镁矿、萤石、重晶石、高岭土等矿产资源丰富,在国内具有比较优势。我国领海及管辖海域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滨海砂矿,天然气水合物也显示出良好的资源前景。东部地区及海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点是:
1.在环渤海地区,保持辽河、胜利、大港油田及鞍本、冀东铁矿的稳定生产,鼓励以石油、天然气、地热、铅、金、非金属矿产、地下水等为重点的勘查、开采。在东南沿海地区,鼓励勘查、开采重要成矿区带的锰、铜、金、银等矿产资源,加强资源濒于枯竭的煤炭、有色金属矿山外围和深部的勘查工作,增加后备资源,延长矿山寿命。
2.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非金属矿产的深加工水平和集约化利用程度,开拓新的应用领域,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适度控制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保持地下水资源耗减与补充的基本平衡,使沿海地区海水入侵得到有效控制,上海、天津等重要城市、苏锡常地区、杭嘉湖地区的地面沉降、塌陷得到有效遏制。
3.东部沿海地区应当在全国率先普遍实行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到2005年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30%以上,到2010年达到40%以上。
4.进一步推进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加快东海、渤海和南海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和开发。开展海域石油、天然气和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评价。控制开采滨海砂矿。严格控制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九、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为了保证《规划》的实施,必须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运用法制、行政、经济和科技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规划管理,保证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规划》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规划的实施。
(一)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根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及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和区域。对国家设定的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产资源保护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必须采取得力措施予以保护。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必须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依据。
(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必须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职能,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并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及其管理,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机制
国家保障并不断加大对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的投入,各地也要从地方财政预算中逐步加大对服务于地方的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积极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
鼓励矿山企业创造条件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积极开拓利用国外风险资本市场,探索性地开展建立国内风险资本市场的试点,筹集矿产资源勘查资金。
把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提高现有矿山的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列入国际合作的优先领域和鼓励外商投资的目录,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国家加大对重要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投入,带动和引导地方和矿山企业的配套资金投入。
制定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安排向西部倾斜。加大西部地区矿业对外开放的力度,探索建立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试点示范区。
(四)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激励机制
中央和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益主要支持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有利于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
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的使用要向规划鼓励的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倾斜。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规定和资源综合利用税费减免政策。
(五)加强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
制定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逐步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法律地位。
转变资源管理方式。在加强矿业权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规划和政策的调控作用;在巩固和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的基础上,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矿业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加强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违法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效率
充分发挥国家、矿山企业和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积极性,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重点投资支持应用地质研究,地质调查和勘查技术方法研究,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上可能具有重大突破的采选冶技术、矿产综合利用技术、循环利用技术等的先导性和示范性研究与开发,矿山环境破坏治理与土地复垦示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矿产等非传统矿产资源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以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的商业性开发和应用。
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完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矿业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制度和矿山监督制度,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系统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范围和重点矿区的矿产储量增减、资源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的动态变化。
开展矿产可供性研究,建立覆盖全国的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