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关于对部分测绘行政许可实行集中受理的通知
文号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废止记录
国测法字[2007]5号
原国家测绘局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
发文时间
效力级别
来一一源
时效状态
2007年06月0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国家测绘局结合现有办公条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对部分测绘行政许可实行集中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受理的测绘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和地图审核。
二、国家测绘局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设立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百胜村1号,邮政编码:100044,电话:68489486,传真:68416047,电子邮件:XZXKSL@sbsm.gov.cn。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申请人申请纳入集中受理的测绘行政许可,向受理窗口直接递交或者邮寄申请材料,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将不再直接接受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受理窗口向申请人统一发放。
申请人根据国家测绘局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按网上受理审批程序执行。
四、纳入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其具体内容和许可程序规定等在受理窗口和国家测绘局网站(www.sbsm.gov.cn)公示,申请人可自行查阅。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要做好测绘行政许可实行集中受理的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顺利运行。
六、各单位在实行集中受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
联系人:程军、翟义青
电话:68314767、68310325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国家测绘局结合现有办公条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对部分测绘行政许可实行集中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受理的测绘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和地图审核。
二、国家测绘局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设立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百胜村1号,邮政编码:100044,电话:68489486,传真:68416047,电子邮件:XZXKSL@sbsm.gov.cn。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申请人申请纳入集中受理的测绘行政许可,向受理窗口直接递交或者邮寄申请材料,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将不再直接接受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受理窗口向申请人统一发放。
申请人根据国家测绘局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按网上受理审批程序执行。
四、纳入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其具体内容和许可程序规定等在受理窗口和国家测绘局网站(www.sbsm.gov.cn)公示,申请人可自行查阅。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要做好测绘行政许可实行集中受理的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顺利运行。
六、各单位在实行集中受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
联系人:程军、翟义青
电话:68314767、68310325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